时间:2023-01-09 14:57:12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蓝秦律师代理辽宁省辽阳市刘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段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刘某某祖父和父亲于2001年1月1日按照国家政策和村民委员会相关规定在XXX村2组分得承包田2.9亩,其中水田2.3亩,旱田0.6亩,承包期限至2026年12月止。当时为了耕种方便,我家将土地承包给段某某,被告按照当时村里承包价有偿耕种。原告父亲和祖父后来相继死亡,死后被告不再支付土地承包费了,经我们多次催要,并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某的土地承包关系,请求被告返还承包田2.9亩,并支付2014至2016年的土地承包金,合计六千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是家庭土地承包者,在其祖父、父亲去世后,享有对承包地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被告自2014年不再给付承包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之前起诉时被告答辩称2015、2016年每年应该给付承包金为1450元,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在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的土地承包关系,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2.9亩并给付原告2015、2016年的土地承包金共2900元,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