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9:05:2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于立生
据媒体报道,近日贵州省惠水县的王水香反映:其前夫杨昌茂2016年7月12日,在广州市一家工地上受伤致瘫,家属委托律师索赔;今年9月6日,杨昌茂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180万元;但事后发现,律所从180万元中,一下分走了90万元,质疑收费过高。当事律师回应:收费依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而杨昌茂的哥哥杨昌明表示:签协议时都知情,当时如果没有律师,最多获赔30万元。此事引发热议,不少网友也认为律师收费过高,没有人文关怀。
从当事人杨昌茂工伤致瘫所获180万元赔偿中提走90万元律师费的情况可知,当事律师采取的是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所谓风险代理,通俗点说,在诉讼前期,委托方是不用掏钱,或是按约定只掏少量基础服务费的,要是律师最终打不赢官司,获取不了赔偿,那律师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等各项成本,都是白费了的;但若打赢官司,则律师将从委托方所获赔偿中抽取高额提成。高投入、高风险,对应高收益,通常这也是合乎情理的。
不过,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民事案件,律师收费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模式,胜诉抽取高额提成。这是因为,相关当事人本就属于亟待救济的弱势人群,若是从他们最终所获款项中抽取高额律师费,很可能将不利于他们今后的生活保障。
但现实情形是,一些当事人发生工伤后,因医疗救治产生大量支出,要发起工伤赔偿维权诉讼,无法预先支付律师费。此外,诚如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所说:“很多农民工缺乏证据意识,有的甚至在受伤后很久才想起来维权,因此胜诉率不算高”,律师代理工伤赔偿案件,本身也具有较高风险。就拿新闻中提及的案例来说,杨昌茂2016年7月发生的工伤,当事律师历时四年多,才最终帮助其从用人单位处拿到工伤赔偿,投入的时间、精力之巨可想而知。所以,以口头约定形式而非书面合同形式商定风险代理收费,按工伤赔偿总额来提成收取律师费以规避禁止性规定,民不举则官不究,几乎成了业内公开的秘密。该案中,当事律师从杨昌茂所获180万元赔偿款中分走90万元,正是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获利。
平心而论,从工伤致瘫180万元赔偿款中分走90万元,亦即占到赔偿款的50%,这样的律师费收取未免还是畸高了。哪怕是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案件,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那么,该如何避免工伤当事人为解燃眉之急,而给人最终收取高额律师费提供可乘之机呢?一方面,端赖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对这类工伤当事人加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力度。
另一方面,《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也不妨因应现实适时作出修订,对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予以解禁;但与此同时,规定律师胜诉可以收取的提成限定在约定标的额的10-20%区间以内。如此,则在满足相关律师基于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收益需求和工伤当事人的后期医疗、生活保障需求之间,达致一个平衡。(于立生)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