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0:53:43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下称《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录规定》的出台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关注。
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孙长永认为,《同录规定》对于规范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对于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实质化、规范化,防止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评价说。
技术部门将认罪认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
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承办检察官一一签字确认,一份封存由技术部门保管,一份在起诉时随案移送法院。
保障认罪认罚自愿
记者了解到,《同录规定》的出台,是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关切,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举措。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不同角度为制度的完善和更好适用建言献策。孙景南、吴永利、戴长冰、高琛等全国人大代表和周世虹等全国政协委员均提出过相关建议,具体包括对量刑协商的过程实施全面同步录音录像、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自愿性,只有充分保障了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项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朱列玉表示。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并同步录音录像。
为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2020年9月起,最高检在江苏、山东、重庆、宁夏等地开展为期半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工作,让办案人员在镜头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聚光灯下审慎、自由陈述事实和意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全程见证,提供法律意见。
试点过程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所有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均进行同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93.56%,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2.3万余人次,同步录音录像率100%。
试点地区检察官向记者反映,经过半年试点,在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的共同推动下,案件办理的基础也更加扎实,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提升,突出表现在认罪认罚反悔以及无正当理由上诉案件减少,上诉率逐步降低,起到了息诉服判,节约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如,江苏省先行试点的3个市自2020年10月试点以来上诉率下降明显,2020年10月至12月上诉率分别为1.55%、2.71%、1.66%,较实施前的1月至9月上诉率分别减少1.03、0.33、2.03个百分点。今年以来,江苏全省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与同期相比下降5.11个百分点。试点以来,开展试点的宁夏银川地区认罪认罚上诉率为3%,比全区认罪认罚平均上诉率(4.3%)低1.3个百分点。
充分听取律师等意见
自愿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能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尤为重要。
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了解到一些律师意见得不到重视的情况,“有的检察官在没有与律师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量刑建议书,而且一般都是确定刑刑期,法院一般会采纳,律师失去了发表意见的机会。”他认为,量刑协商首先要在程序上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
“有些检察官拿出量刑意见后,说是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但真正采纳的很少,这中间缺少一个协商的过程。有的值班律师则只是见证,没有阅卷、也没有会见,只是负责签字。”周世虹说。
犯罪嫌疑人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孙长永认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前的权利告知、证据开示、量刑协商、律师帮助权的保障等方面,距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效率价值目标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最高检在调研中也发现,个别案件听取意见不到位,控辩量刑协商不充分、质量不高,个别办案人员不尊重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意见。
为保障律师权利,《同录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听取意见前,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并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泰兴市检察官就李某危险驾驶案听取值班律师意见
此外,在最高检近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专章规定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提出,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协商的公平性,孙长永建议,应当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扩大到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律为其指定有一定辩护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且由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授权或者参与下与检察机关进行认罪认罚协商。
对检察官既是监督也是保护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力加大,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增加。另外,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有的案件,检察官未说明量刑建议的计算方式和理由,仅告知建议的最终结果,然后询问犯罪嫌疑人同不同意;有的案件,检察官释法说理不充分,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准确理解认罪认罚的内容;有的案件受条件限制,检察官仅向律师做量刑建议形成说明,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参与。这些都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听取意见等关键环节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让办案人员在镜头下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办案人员的监督,规范履职行为,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通过建章立制实现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监督。
是监督也是保护,检察官在推行试点工作中逐渐意识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弼程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盗窃案时,被告人孟某突然反悔,称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自愿签署。张弼程立刻调取了具结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播放。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孟某表示愿意再次认罪认罚。
在镜头下开展工作,检察官一言一行都被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倒逼检察官提升自身开展释法说理的能力,依法通过证据开示等对犯罪嫌疑人就制度适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阐述,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制度及制度适用的后果后选择认罪认罚。
“镜头”不仅监督办案全程,更倒逼检察官抠细节。这是试点开始后,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诗文的感受。
苏州市检察院在推进同步录音录像试点的同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了4次修改,先后增加指控事实的完整内容、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认罪认罚无条件反悔的法律后果、控辩协商同录资料在法庭的应用、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等内容,规范的具结文书倒逼检察官在控辩协商时流程更规范、说理更细致、协商更充分。江苏省检察院吸收该经验,形成全省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
全方位做好保障
如何使《同录规定》行稳致远,受访对象从不同角度给出建议。
针对部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流水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现象,朱列玉建议,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投入相应的资源,统筹调配,落实经费保障,使值班律师获得与其付出相适应的报酬,以保证值班律师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实现没有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全覆盖。此外,要做好对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保障值班律师必要的会见权、阅卷权和相关信息知晓权,确保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要宣传到位、认识到位、配套措施到位。”孙长永提出。宣传到位,是指检察机关要对《同录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争取理解和支持;认识到位,主要是一线办案检察官对于听取意见录音录像的认识要到位,充分认识到这是现有条件下规范办案程序、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重要举措,是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并在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过程中自觉执行“同录”规则;配套措施到位,是指要充分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各项必要条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案件的质量要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律援助资源应能满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考核要求要更加科学合理,等等。
此外,朱列玉、周世虹、欧阳继华等受访对象还从保证录音录像客观真实、规范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管理、建立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效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同录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最高检相关负责部门将督导各级院做好准备工作——
▶ 加强协商场所建设,保证录制设备质量。录制场所和设备是同录工作最基本的要素,需要检察技术部门和计划装备部门做好技术装备保障工作,如采购高质量的设备,做好录制培训以及录制设备维护工作。各级院可充分利用原侦查部门的审讯室、询问室,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听取意见控辩协商室,改进远程提讯设备和看守所录像设备,确保录制效果。
▶ 提升检察办案质量。针对在镜头下履职需要,规范检察人员举止言行,强化释法说理、听取意见和开展协商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情、自愿、理性认罪认罚。
▶ 持续抓好认罪认罚宣传工作。在看守所、检察办案场所持续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犯罪嫌疑人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开展控辩协商。
此外,最高检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值班律师培训和管理,注重值班律师工作质量,加强质效考评,促进律师积极参与控辩协商等工作,共同推动认罪认罚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