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律师刑事,敏律师团队|追诉时效制度在辩护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评析

时间:2022-11-26 18:59: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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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近年来,刑事侦技术水平明显提升,随着“南医大女生被杀案”等具有影响力案件的破获,追诉时效制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2021年,笔者作为辩护人了一起2000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本案共涉及五个被告人,其中甲是案件的谋划、指使者;乙是奉命组织者,没实具体伤害行为;丙、丁、戊出于朋友帮忙的角度到达案场,是伤害行为具体实者,其中丙持刀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本案案发于22年前,22年后因为特定线索被获,么各被告人行为如适用刑罚惩处?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笔者将在本围绕办案实际需要,就追诉时效制度中法定最高刑的理解、犯罪之日的界定、立案侦的认定标准、逃避侦行为的认定及超期追诉制度的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就不能再行追诉。这表明,超过追诉时效的,其法律结果是导致刑罚的消灭,换言之,追诉时效制度对行使追诉权做了明确限制。

    了解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发展我们可知,追诉时效制度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为出罪提供了制度依据,与罪刑相适应的要求相违背,为犯罪分子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另一种可能,但实际上,追诉时效制度既体现了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也体现功利的犯罪预防。通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序,确认了已经形成并期存在的一种事实状态,是对秩序价值的一种尊重。

    二、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1979年颁布实的中华共和国刑法,其中76-78条就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1997年在对1979年刑行修改中,在总则部分以87、88、89三个条文重新架构了我国当前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

    87条根据刑期短这一单一标准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主要适用于自由刑与刑,其中四款规定了对严重犯罪的超期追诉制度。88条规定了当出现法定事由时,追诉时效期限对犯罪人失效,对犯罪人的追诉进而被无限,其中二款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是1997年刑法的。89条以两个条款的形式分别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起算和中断问题。一款是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问题,即对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并规定了连续犯、继续犯的时效起算点。连续犯是行为的连续,所以从犯罪行为了之日起算,而继续犯是行为与状态的继续,所以也从行为状态结即犯罪行为了之日起算。该条二款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该制度的主旨在于在追诉时效开始后结前,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使该事由发生前的期间归于消灭,待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

    经对比可以,1997年刑法全面移植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上增加了受害人提出控告的情,丰富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种类。

    三、追诉时效制度在辩护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1、追诉时效制度中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我国刑法87条规定了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来设置追诉期限,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从该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追诉期限是按照犯罪的严重度呈递增状态,罪行越严重,追诉期限越。追诉期限的短与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直接相关。

    么,法定最高刑应作理解呢?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案件没有判决之前,不能准确判断量刑的轻重,无法确定刑法具体罪名中应适用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应按法条规定的最高刑来计算。二种观点认为,因为每个犯罪行为危害度轻重不同,其适用的刑法罪名具体条款和达到的量刑幅度必然不同,势必导致追诉期限的短不同,所以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来计算追诉期限。

    笔者同意二种观点,因为追诉期限的短应与罪行的轻重相一致,这样才能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以我国刑法234条规定的伤害罪为例,假设按照前述一种观点,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应为死刑,与此对应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么不管故意伤害情节的轻重,只要行为人触犯故意伤害罪,其追诉期限均为二十年,这明显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与立法精神相背离。

    2、追诉时效制度中犯罪之日的界定

    从我国刑法89条的规定来看,一般情下,追诉时效之起算是从犯罪之日开始的。但问题是如理解“犯罪之日”?立法规定与解释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学理界也是众说纷纭。通过搜集资料,笔者将我界对“犯罪之日”的理解概作如下梳理。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时。该种观点不注重犯罪行为是否了,也不单纯强调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否发生,而是着重关注该种行为是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种观点认为“犯罪之日”即“犯罪行为实之日”。该观点认为,行为人一经实犯罪行为,就纳入刑法评价领域。至于行为人最后是否构成犯罪甚至是否产生犯罪结果,是刑法评价犯罪行为所导致社会危害性的伸。

    三种观点认为“犯罪之日”即“犯罪行为发生之日”。支持此种学者认为犯罪的核心是犯罪行为。刑法的唯一要义就在于行为,犯罪行为是刑法的社会危害性和法侵害性的具体体现,而犯罪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印证。

    四种观点认为“犯罪之日”即“犯罪行为停止之日”。此种观点主张将犯罪行为整个过看作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反对将犯罪过中某一个部分独立看待。认为只有整个犯罪行为停止,且处止不前的状态时,刑法在此介入加以评价,所得结果才能全面。

    笔者同意一种观点,应当将“犯罪之日”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时,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关注罪本身而非行为,当事人行为具有犯罪属性是决定追诉时效起算的。经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45号林捷波故意伤害案及最高检六批指导性案例23号、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中,都将“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日。

    3、追诉时效制度中立案侦的标准

    我国刑法88条1款规定了逃避侦或者审判的追诉时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其适用必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时间条件,一个是行为条件。时间条件为必满足在、、安全立案侦或者在受理案件以后的条件。行为条件为必满足犯罪人逃避侦或者审判的条件。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追诉。如果只是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则不能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

    如界定立案侦?笔者认为立案侦一定是序要件的合法化,即要有立案决定书,才能说明侦或确实进入立案侦或受理案件了,立案的时间点应以立案决定书为准。

    我国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及执法细则(三版)中明确规定了在的立案序中,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只有提请立案报告,无立案决定书,即使侦已经实了侦行为,但在序要件上不合法,就不能认定为刑法88条规定的立案侦。

    除此之外,先生在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及:“立案不仅是‘对事’而且是‘对人’,仅仅对于犯罪事实而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不属于暂停追诉时效进行的事由;在共同犯罪之场合,立案是指对于所有共同犯罪人,未立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追诉时效仍然进行,不能暂停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而且在立案之后至少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调对待,才可以暂停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因此辩护人在办案过中,应当仔细审侦的立案决定书,若在立案时不是以“对人”的立案为条件,么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意图而且客观上具有“逃避侦”之行为则不能成立。

    4、追诉时效制度中逃避侦行为的认定

    追诉时效的行为条件即逃避侦行为,是指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实的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对抗的调,如实逃跑、藏匿、妨害作证、毁灭证据等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避侦,也是关系到案件是否适用追诉时效的。

    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逃避侦的判断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为依据,从主观方面来说犯罪人必要有逃避侦的意图,从客观方面来说犯罪人还实了逃避侦的相关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侦的目的,则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如行为人犯罪以后,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他因为生活、就业或医疗等原因离开犯罪地点,该种情下,不应当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逃避侦的主观意图,不宜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无限期的适用,不以犯罪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否已被立案侦为前提,如果犯罪行为人犯罪以后,认为案件可能被立案侦,为了不被抓获,免受刑事责任追究,而逃匿至外地,此种情下应当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此外,笔者认为,逃避侦是一种续性的状态,犯罪行为人在立案侦或者案件受理之前实的逃避侦行为可以一直续到立案侦或者案件受理之后的阶。

    如在最高检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22号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中,1989年9月2日晚,某与丈夫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某因此殴打某。某乘某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树棒击打某头部,后因担心某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某杀死。案发后某携带儿子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1989年9月26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某潜逃后辗转多地直至2013年被抓。本案不能机械地认定某逃避侦的时间是逃匿至外地的当日,而应当认定某一直处于逃避侦的状态直至被抓,否则,某逃避侦的时间就是在立案之前,不适用于我国刑法88条1款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显然太过机械,与立法的精神相悖。

    5、追诉时效制度中超期追诉制度的适用

    超期追诉指经过追诉时效后,由于具备特定的法定情节而导致仍然可以被加以刑事追诉的制度。1997年刑法87条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追诉的,报请最高核准。”

    因此,若要在经过20年的法定追诉期限后继续追究犯罪行为,必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适用超期追诉的对象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刑或者死刑”,二是属于必追诉的案件。

    对谓“必追诉”,目前无解释。一般认为必追诉是指虽然已经过追诉时效,但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依然很大,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秩序所造成的冲击破坏依然未得到恢复等。必报请最高核准,未经最高核准,不得适用超期追诉。

    最高于2015年7月3日发布的六批指导性案例即为四例核准追诉案件,两例为最高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其中,检例20号马某(抢劫)核准追诉案的要旨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群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检例21号丁某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的要旨为:“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结合上述两个指导案例要旨可知,是否影响群全感、是否有明显悔罪表现、是否获得被害方谅解等因素均为“必追诉”的考量因素。

    追诉时效制度集中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人权功能,随着侦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扫黑除恶专斗争的推进,陈年旧案得以侦破,案件围绕着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展开。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 年颁布行,距今已有 23 年之久,期间刑法也历经11次,但追诉时效制度始没有修改。法条规定看似,但在理解适用上仍存在不少争议,笔者结合办案过中的思考梳理,仅以此文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能够对追诉时效制度相关的实践活动有所裨。

    作者简介:

    敏,刑委会理事,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北成(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成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副,“2021年度LEGALBAND特别推荐榜15强:刑事合规”榜单登榜律师。

    敏律师

    春律师刑事,敏律师团队|追诉时效制度在辩护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评析

    “抗疫大考”春律师在

    在疫情这场大考面前,有很多人挺身而出,默默踏上了抗击疫情的一线,他们以“志愿者”之名,为这座城市做出了不的献。这其中,就有周周五早8点-9点直播节目春大律师主办单位春市局、春市律师协会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很多经常做客春大律师节目的嘉宾律师,他们脱下笔挺的制服,换上防护服,变身“”,把守护这座城市当成了自己的责任与使命。

    上午8点,春播电视台新闻综合播直播间的电话接通了,首先接进来的是春市局律师工作处处、春市律师行业委副靖。自疫情初始至今,她一直奋战在抗疫的一线上,已经有近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回家了。“我们现在正准备到宽城区街道社区集合,因为十点呢需要开展重点区域的核酸检测。在市局组的领导下,我们现在还有44师,配合社区完成核酸检测扫码、入户转运、入户核酸采集、人员登记、保供物品配送、试剂盒分发等工作。社区面积比较大,既有28层一梯五户的楼栋,也有铁路沿线的平房,人口结构比较复杂,全员核酸检测量1.5万人,我带领22名由局干警和律师员组成的突击队承担进入封控区的急难险重任务。”

    本轮疫情以来,春市局律师工作处、春市律师行业委一时间组织律师志愿者主动出击,以多种形式投入抗疫工作中,努力当好疫情防控的“战斗员”、为民办事的“服务员”、法策的“传员”。靖介绍说:“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3月,春市律师行业委下发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集律师防疫志愿者的通知,一时间开辟了线上报名通道,不到3个小时,来自市直、区辖6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192师首批组成了11个志愿服务组。截止到4月20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131家律师事务所,419师以集中到我局包保的街道,或者到所居住社区、小区参加志愿服务,累计协助核酸检测10多万人次,参与巡逻600余次,帮助购买、运送物资5万多份,入户服务近4万人次,发放检测试剂盒10万多个。”

    律师志愿者们始全力以赴冲在抗疫一线。无论是“追阳”“追红”,深入封控单元登门扫码检测;还是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群众提供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以及捐款捐物奉献,每一样他们都不落人后。静介绍说:“春市律师行业注重发挥专业优势,截止到现在,全市百余家律师事务所累计制作法律短片115个,传资料62份,化解纠纷71次,服务120多家企业。同时,通过电台、公众号、微信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传。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时间纷纷伸出援手,坚持接力,持续不断捐款、捐物支援抗疫一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市百余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累计捐赠资金100余万元。”

    这次春大律师抗击疫情特别节目:“抗疫大考”,春律师在,还邀请了春市律师协会公律专业委员会、中人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和春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林邦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阳律师与直播间连线,为听友讲述他们志愿服务的些事儿。


    翻看过阳律师的朋友圈,最早有这样一张配图和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图片是一张春市红十字会发的捐款证书,图片的配文则是:“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不会到来!应该去做志愿者,但是为了家里的两位老人,不能去。为了生我养我的黑土地,尽我力所能及的绵薄之力吧。加油春!加油林!”

    阳说:“作为春人,春发生了疫情,我们都不是局外人。其实3月13日我就有要去当志愿者的想法,但是当时我是有顾虑的。我家就我一个孩子,我妈我爸需要我照顾,我亲75,母亲也70多了,而且我母亲身体不太好。如果去做志愿者,不回家,我不放心他俩,如果回家还怕把病毒带回家传染给他俩。其实当时的想法挺矛盾的,所以当天晚上10点多我在网上为春抗疫捐了款,至于发朋友圈也是想要号召大家为春抗疫尽一份力吧。但是二天上午,春市律师行业委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集律师防疫志愿者的通知,看见有么多律师伙伴都在踊跃报名,所以我也义无反顾地报名参加了。”

    于是,3月20号的早上4:08分,阳律师更新了朋友圈里,一“‘不必在我,但必定有我。’我们都是春的‘孩子’,春‘战疫’保战,我们义不容辞!”的文字,还有多张写有“律师阳”的照片。
    参加了志愿服务,有很多事情到了实际操作的环节,让阳觉得平日里很的事情,在层层防护下变得困难了很多。“我们一天的任务是入户发抗原检测试剂盒,社区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大袋子的试剂盒,虽然不重,但是穿着防护服再拎着大袋子,走路特别的笨。当时外面零下将近20度,楼里有零上20多度。防护服不透气,防护服里面我们还都穿着羽绒服。一进楼就浑身开始出汗,还没走两层楼,羽绒服就都湿透了。当时,大家都着两层手套、口罩、面屏。吸十分困难还要和居民说话,敲门时候还要喊话。面屏里面全是气水,看不清外面,是不能擦。着两层手套要登记写字,还要揭封条。这些在平时不觉得有啥,但个时候,每完都很有难度。”


    春市律师协会公律专业委员会、中人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是和阳律师在个地点做志愿服务的。一愿服务,他们从早上8点工作到晚上9点,一层一层的爬楼,一户一户的敲门,将一份份抗原检测试剂送到居民手中,累计到户200多户,步行20000多步。问到感受,律:“就是很累,累的直不起腰。二天起来两条腿都没法打弯。我女儿因为疫情她在上网课,刚开始她问我,别人都在家,爸爸你还得上班么?我告诉她,我是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需要的人,也为咱们早点恢复以往生活努力啊,我的亲身经历为她堂生动的教育课。 家人的支持和鼓励,是我坚持进行抗疫志愿服务的动力。”

    我们常说,没有体验就没有发。在一次次的志愿服务中,大家学会了如专业地穿脱防护服,如专业地消杀,每一次都是难忘的经历与经验。说:“节约工作时间,避免防疫服装浪,减少去厕所时间,尽量少喝水。刚封闭一时间,封控居民或多或少出现躁、不安的情绪,比如是不是有人被隔离等等,需要耐心给他们解答。”



    疫情期间,律师们还针对疫情期间企业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重点法律问题汇编,一时间发送给企业,让大家在疫情期间能感受到律师就在“身边”。

    致敬所有在抗疫一线默默付出的人。从春寒料峭走到春暖花开,所有的一切,都会越来越好。


    记者:冬雪

    编辑:中可

    责编:

    监制:

    总监制:

    出品人:张



    三堂会审|以“优价”购房是否构成受贿从林省春市防空办公室原巡视员案说起

    委监委网站 方弈霏

    制图:

    图为春监委十四审调室和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围绕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涵 摄

    特邀嘉宾

    王 凯 春监委十四审调室副

    佳欣 春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雪 春市员额检察官

    海蛟 春市中级刑二庭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的方式收受贿赂被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主要利用担任人防办副的职务便利,大搞权钱交易,出当地人防系统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如做深做实案以案促改?以“团购价”“优价”购买房产,为认定系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的受贿?辩护人提出,“借用”某车辆,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应将该车辆价值计入受贿数额,如看待此辩护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男,中共员,任林省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副,春市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组成员、副,春市人防办巡视员等职。2016年3月退休。

    受贿罪。2000年至2016年,利用担任春市人防办组成员、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在人防手续审批、人防工承揽、人防工易地建设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并于2000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共计554万余元币(币种下同)。

    其中,2012年4月,利用担任春市人防办组成员、副的职务便利,接受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帮助该公司开发的工目办理人防审批事。事后,要求王某为其提供购房优,最以“团购价”71万余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经鉴定,购房价比市场价低115万余元。

    2012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乙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于某请托,帮助该公司开发的工目办理人防审批事。事后,要求于某为其提供购房优,最以“优价”125万余元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门市房一套。经鉴定,购房价比市场价低61万余元。

    处过:

    【立案审调】2020年10月29日,春监委决定对涉嫌严重违违法问题立案审调,并对其采取留置措。2021年1月21日,经林省监委批准,对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起诉】2021年4月14日,经春会会议研究,春市监委将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春市审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6月4日,春市以涉嫌受贿罪,向春市中级提起公诉。

    【处分】2021年6月10日,经春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处分,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一审判决】2022年9月29日,春市中级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等案件出当地人防系统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如做深做实以案促改,修复政治生态?

    :2019年,春监委开展人防领域专整治,在此期间,市人防办前后四任因严重违违法被立案审调,在办过中,我们亦存在严重违违法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人防办的一重要职能是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工进行审批、收取人防工易地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达到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在目报批的过中,必经过人防办的审批才能动工。民用建筑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根据相应规模向缴纳人防工易地建设。综合分析等案,人防系统的违违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人防工目审批、验收、易地建设收取与减免等方面。

    同时,由于人防业务涉及房地产、建筑等领域,业务处室与房地产开发商、设备供应商有着频繁往来,部分违违法员干部利用人防系统的特殊性,借正常履职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具有较强隐蔽性。

    佳欣:春市人防系统系列腐败案教训深刻,出市人防办存在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权力运行缺少监和制约等一系列问题。监委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不断加大对人防系统工审批、监验收、采购招标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理力度,营造人防系统气正政治生态。

    针对市人防办存在的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缺失问题,监委促市人防办召开专题生活会,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吸取系列腐败案件深刻教训,强化震慑警醒。同时,明确要求市人防办组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摆问题、整改问题,抓好立制工作,及时塞漏洞,构建人防系统反腐败效机制;针对市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集体决策序不规问题,监委促市人防办制定出台中共春市防空办公室组议事规则和春市防空办公室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保证“三重一大”决策有章可循、科学有效;针对人防工审批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缺少有效监制约等问题,监委促市人防办制定完善人防工(结建)审批制度涉密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人防工批建、易地建设缴、工目招投标等工作。加强对应建未建、以代建、应缴未缴问题的监检,形成对人防工审批的事后监管。

    以“团购价”“优价”购买房产,是否构成受贿?如认定“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

    佳欣: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别正常购房优和低价购房受贿的点在于该优价格是否系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实践中,“团购价”“优价”售房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在房产销售前,以企业内部决策的方式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优价格,价格设定要合商业惯例和市场规则,且通常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购房者在享受“团购价”“优价”时,需要履行相应企业的审批序。

    而房产交易型受贿中的“团购价”“优价”具有较大随意性,表现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私下联络,形成“低价购房”,有的开发商以召开公司事会、办公会等形式专题研究给予特定购房者大幅度“优”,表面上看履行了企业决策序,但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处。这类“团购价”“优价”具有独享性,不适用于普通消者,且价格设定有悖于市场规律,并非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不应认定为市场价格。

    :本案中,在为甲、乙房地产公司谋利后,主动向王某、于某提出购买房屋要求,并知甲、乙公司并未事先针对不特定购房人制定大幅度优购房政策的情下,仍然要求王某、于某给予其大幅度“优”。购买房产享受的“优价”是开发商特批、不面向社会公众且不合市场规律的,故其购买该两套房产的价格不能认定为该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同时,上述“优价”系王某、于某基于对其生产经营提供过帮助,且的职权对其以后的生产经营可能提供便利才同意的,优价格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谋利行为具果关系,应认定享受的“优价”是其权力的对价。我们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两套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认定了市场价,作为计算收受购房差价的基准价。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我们认为,该观点混淆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调整法律关系的畴,不能以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认定标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考量,要结合正常市场售价与实际购房价之间的绝对差额,所处的城市市场环境、房产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本案中,从请托人处购买的两处房产购房价与市场价的差价分别有115万余元、61万余元,绝对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综合各方因素,应当认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

    辩护人提出,“借用”某车辆,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应将该车辆价值计入受贿数额,如看待此辩护意见?

    :受贿车辆不以过户为必要条件。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受贿与借用的区分,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一)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二)是否实际使用;(三)借用时间的短;(四)有无归还的条件;(五)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注意从实质上把握,透过“借用”的表象,揭露合法形式下掩藏的受贿本质。

    本案中,2015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春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了某续建工目、某玻璃钢结构工目和某外幕墙工目。2016年初,收受该公定代表人某给予的轿车一辆。妻子证明经有车辆,且有经济能力购买车辆;与某之间有过明确表示,该车系某送给的,为规避处,才未将车辆落户在名下。由此可见,客观上不需要借用车辆,主观上也明确了是收受而非借用。2019年,担心相关案件的处会使自己受到牵连,于是将车辆退还给某。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条规定,的还车行为不能视为及时退还,属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海蛟:本案中,收受某所赠送的车辆后,个人使用达三年,在此期间并无任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其主观上对该车辆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控制事实,故该车辆价值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在审判实务中,类似于上述受贿人收受行贿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的情形较为常见。一般认为,受贿人只要实际收受并达到客观占有,就已经享受到排他性的贿赂利,是否办理法定手续实现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积极缴纳部分违法犯罪所得,这些情节对其量刑有响?

    海蛟: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追缴、退赔的情,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坦白和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动退赔赃款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家属代替其积极缴纳部分违法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度,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缴纳的违法所得三百六十万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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