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债务纠纷找律师,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财产

时间:2023-01-10 02:29: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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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了钱却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在自己手里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不少人就会通过财产来进行抵债。那么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是什么?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永亮律师解答: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永亮律师解析: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当看到是一人有限公司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以此直接执行公司或者企业的相关财产,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但非一人有限公司,不要放弃,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从工商登记及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入手,核查公司的股权机构是否清晰,是否股权控制最终归于被执行人本人,如果能够核查出清晰的股权脉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及时被执行人作出相应抗辩,只要其不能清楚的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人民法院最终仍会支持申请人的执行请求。

  如果债务人真的拿不出钱来还债,又愿意用其他的财产进行抵债,债权人是否接受则需要双方好好沟通协商来进一步的确定。

叶永亮,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在广州佛山等地法院打官司,擅长领域:核心专业于企业及个人债务、合同法、公司法,城镇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土地确权、疑难民刑案件,尤其专注数据分析推理。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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