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5:26:09来源:法律常识
文 | AI财经社 陆佳
编 | 孙月
近日,苏州银行客户经理夏某威与国有资产业务员朱某强挪用公款案二审判决引发关注。
判决书显示,苏州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夏某威和国资公司的业务员朱某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套取2500万元贷款,其中第一笔为500万元,第二笔为2000万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苏州银行客户经理夏某威有期徒刑九年,国有资产业务员朱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还挪用款项。
但是,夏某威和朱某强对挪用公款罪的判决有异议,均认为自己应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于是双双上诉,请求法院能依法改判。
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最终,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套取贷款2500万元,用于过桥和民间借贷
据悉,朱某强于2011年在当地国资公司旗下的三联担保公司任职,于2014年12月借调到国资公司任业务员,从事短期融资等业务。夏某威2015年入职苏州银行洋河支行,任客户经理。
2016年4月,朱某强和夏某威商议,决定以当地泗阳一家源力纺织公司的名义从苏州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和民间借贷。
二人利用职务之便贷到第一笔钱后,于2016年8月再次套取一笔大额贷款。这一次,他们利用的是一家国有公司绿宇园林,并用三联公司担保,从苏州银行套取2000万元。
2016年9月初,2000万贷款到了朱某强和夏某威控制的账户,先拿出500万元将以源力公司名义做的那笔贷款连本带息还上,剩下的资金被二人用于过桥和民间借贷,2017年2月贷款到期时,朱某强与夏某威一共才凑了800多万元,剩下的1200万元由三联担保公司代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事后,朱某强主动投案,但仅追回损失104万元。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苏州银行客户经理夏某威有期徒刑九年,国有资产业务员朱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还挪用款项。
双方否认“挪用公款”,自称只是骗贷
然而,夏某威和朱某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骗取贷款罪。双方申请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据 AI财经社了解,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且量刑相对挪用公款罪要轻很多。有律刑辩律师赵光耀表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
据裁判文书,朱某强方面辩护称,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因在于其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仅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涉案两笔贷款未进入国有公司的账户,不属于公款。三联担保公司代偿的1200万元不能作为挪用国资公司公款造成的损失等,请求二审法院对朱某强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夏某威也辩护称,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因是自己采用骗取方式获得银行2500万元贷款并非国资公司的钱,不属于公款性质等。
针对该案情况,AI财经社咨询中闻律师合伙人张勃律师,对方表示,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勃律师表示,从量刑层面分析,和挪用贷款相比骗取贷款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因此上述人考虑从变更罪名的角度进行辩护。于是,该案的关键重点之一便是对“挪用公款”和“骗取贷款”的认定。
法院表示,夏某威和朱某强的第一笔500元贷款,目前该笔款项已归还银行,未造成银行损失。然而,关于第二笔2000万元贷款,朱某强和夏某威二人于2016年8月以国有公司绿宇公司名义将该2000万元款项贷出。法院认为,这是泗阳国资公司以国有公司绿宇公司名义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做的政府项目融资款,授信期限一年,该笔授信贷款尚有半年使用期限,属于公款,上述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止一次挪用公款,还流入房地产被罚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苏州银行贷款遭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前还因挪用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被监管处罚。
6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宿迁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一张罚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因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该行被罚款3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此外,今年1月7日,银保监会苏州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苏州银行因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被罚款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苏州银行的前身是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2010年更名为苏州银行。2019年8月2日,苏州银行登陆A股上市,为江苏省第9家上市银行。据其2021年一季报显示,苏州银行资产规模为4317亿元,发放总贷款及垫款19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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