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7:18:30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最高院的批复精神,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对待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是在城镇有正当生活来源。因此,老人在城镇帮子女看孩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为证据,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因此开具的证明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避免因为瑕疵不被法院采纳。
1、本案要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戎雨晴一审时提交的阜南县鹿城镇城南社区居委会证明加盖的是城南社区治保委员会公章,但其二审期间已通过再次提交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证明补强了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阜南县鹿城镇银河幼儿园证明戎雪自2015年9月1日在该校上学与张保荣2014年9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载明的租房目的为看孩子上学虽存在时间差距,但现实生活中为照看孩子上学提前租房的情况比较常见,不能认定两份证据互相矛盾。人民保险公司及张巨升均认为戎雨晴没有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综合本案证据及生活实际情况,戎雨晴在城南社区居委会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戎雨晴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17)皖12民终3697号
审理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要旨:保险公司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提交村委会、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王家村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租房合同、购买房屋合同、交纳物业费票据等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长期在崂山区为儿子看孩子的事实,保险公司虽一再否认并提出事发地点在平度以及事发时病历记载居住地为"平度南村",用于佐证被上诉人生活在农村。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而言,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相对于保险公司的证据更具有证据优势,其证明被上诉人长期生活在城镇更具有可能性,故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6)鲁02民终9942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本案要旨:本院认为:关于冉某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村委会证明、居委会证明、小区物业公司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居住在儿子王宏伟家中,帮助王宏伟照看孩子。从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来看,死者冉某虽系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城镇其儿子家中居住,故原审法院认为应当按城镇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18)豫11民终905号
审理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本案要旨:本院认为,关于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问题,根据马旺珍提交的由上虞区永和镇安家渡村村委会、上虞区百官街道文化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可以证明马旺珍于事故发生前居住在其子马建强位于上虞区文化南区25幢504室的事实,故一审法院适用城镇标准计算马旺珍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号:(2017)浙06民终2280号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