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7:16:14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本人经办的一个真实案例,过程艰难而曲折。鉴于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很多中小企业生存艰难,但屋漏偏逢连夜雨,这时职工又因工受伤死亡,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公司面临巨额工伤赔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小企业甚至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困境,让家属及律师都很担心,工亡赔偿款项能否落实到位。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均未查到公司存在财产线索,公司认缴注册资金仅仅只有50万元,且公司远在外省,公司相关负责人一直消极处理,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来经过律师的反复研究,决定为家属尝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11年《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列出了申请工伤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经过与律所同事反复讨论研究引发几个问题:1、申请先行支付是向工亡事发地(实际经营地)人社局申请,还是向外省公司注册地人社局申请?2、鉴于对第一个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明确,实践中人社局一旦不予受理,可能要涉及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3、如果公司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对先行支付是否有影响?
带着上述问题,随即与用工地及公司注册地人社局联系了解情况,同时,协调法院加快司法执行力度。皇天不负有心人,最终在用工地的人社局拿出了一份未公开的内部文件,因本案的事发在本省并非首次,故向人社部曾经发文征求意见,并在本省内部进行实行。最终,在明确了先行支付责任主体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尽快获取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文书,并安排家属尽快向公司注册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家属上月如愿取得工亡款项后,本案才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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