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7:54:30来源:法律常识
法 律 意 见 书
张三等涉嫌诈骗案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三父亲张一的委托,指派我们在李四等被控诈骗罪一案中,作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张三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贵院提供了法定手续、复印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三、详细听取了张三的陈述与辩解,研读了卷宗材料,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办理时参考。
一、张三在在本案中系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首先,张三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在本案的分工中,张三仅是作为标杆队成员,其主管为刘四一个中间人联系了LC和XZ以及提供了一个中行账户转账联系POS机、网上购买外币卡、制作他人境外VISA、万事达卡卡料、网络上联系沟通组织等这些技术性的工作都是由其他人负责和参与实施的。卷宗材料以及张三本人供述,都反映不出,其有参与这些实质性的工作。
其次,从分赃的情况来看,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18700元,张三实际仅分得22500元(详见侦查卷第二卷P72),所占比例仅为2%,是所参与共同犯罪中分成最少的。在分配犯罪所得收入约定里,张三作为中间人,未参与犯罪技术、组织等层面的操作,其分成仅占全部犯罪所得的4%左右,也是所占比例最少的;POS机方,也即是三刘、LGH、三刘老表三个人拿42%左右;做料的一方,也即是AC和XZ拿50%左右。从其分成约定来看,张三所起的作用较小,其只是帮助犯。
最后,本案共同犯罪犯意的发起者是三刘、TXX以及PXY,在三刘及PXY等人的讯问笔录中提到,而且从他们的讯问笔录中都可以看出(详见侦查卷第二卷P12、P13),整个犯罪过程张三所起的作用较小。
因此,无论是从犯罪分工,还是从犯罪所得的分成上来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三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我相信贵院及承办检察官一定注意到了,三四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把张三列在第三位,仅仅是按出现的顺序所列的。事实和证据都显示出张三所起的作用较小,其只是帮助犯。
二、张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三系初犯,张三无任何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张三出于哥们儿义气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其作为中间介绍人时没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事发后张三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张三之时,张三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九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法应当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故应考虑到张三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尽可能对其免予处罚或非监禁刑。
三、张三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张三共计四次讯问及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张三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自己所了解的犯罪事实,其四次讯问笔录,都如实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详见侦查卷第二卷P61-72),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就积极配合侦查人员查明案情。说明张三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张三愿意积极主动退赃,退还违法所得。
在辩护人会见张三之时,张三明确表示愿意退赃,退还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积极了解如何退赃。虽然张三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年纪已大又身体多病,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但是其家属还是在积极筹借,用以退还违法所得财产,以悔罪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故张三愿意积极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态度较好。恳请贵院在量刑意见中予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五、张三的主观恶性不大,无再犯可能,其自身患有心脏病,体弱多病父母双亲盼儿归。
张三1991考入西安邮电学院就读,毕业后分配在州市电信局从事财务工作,后调到名市电信局财务科,其在单位为人真诚,乐于帮助人,受到单位同事好评,不幸的是期间合伙开网络公司,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债主追讨到公司造成无法正常上班。为不拖累家庭,与妻子也离婚了。其父母均是朴实善良的农民,体弱多病,其姐早年辍学供养张三读书,现又肾积水坏死,需要大笔钱治疗。为给父母以及亲姐姐看病以及还债,误入歧途。因父母身体状况很不好,其又是个孝子,案发后,张三怕父母担忧,再连累到家人,造成病情恶。其一再的请求侦查人员别让拘留通知书邮寄给其父母,别让父母知道自己被拘留、逮捕的事实。他害怕让父母亲知道自己涉嫌犯罪被逮捕一事而担忧焦虑、承受不了。辩护人在会见张三时,谈起家人的牵挂与担忧,其一度哽咽流泪,悔不当初,其情可悯。
辩护人恳请贵院及承办检察官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有利于失足者的教育感与改造,能给张三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
综上所述,张三在本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所起到的作用较小;此次涉嫌犯罪且张三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其主观恶性不大,愿意积极退赃,并主动了解退赃方式,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及减轻处罚等情节;考虑到张三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贵院及承办检察官在量刑意见中予以充分考虑,能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及承办检察官予以充分考虑,敬请采纳!
此致
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1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