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0:47:29来源:法律常识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三配偶刘丽一的委托,并经张三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对起诉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认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亦无异议。
2、被告人张三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人张三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已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三在律师会见时的陈述,及查阅卷宗材料可知,他已如实交待了有关的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本案的起因系马月、马法与张庄村小组的地租赁纠纷,双方对租赁合同的租期有一定争议,张庄村民要求马月、马法搬离而拒绝,从而引发打砸行为。经司法鉴定,被张庄村民毁坏的涉案财物价值不足3万元,属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的情形。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张三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故本案涉案金额较小,张三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二)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情节,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在被关押期间,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另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张三本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且在本次犯罪中也并非犯意的直接提起者,主要是在他人的影响下非常偶然的走上了犯罪道路,系偶犯。此外,本案被告人积极表示赔偿反应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已积极与受害人联系,并已支付相应款项,已取得他们的谅解。
(四)被告人张三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今后定积极改正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人。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在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五)其他应予考虑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张三正值中年的他,承担着赡养父母、抚养儿女的家庭义务。父母思儿心切,儿女又需父爱陪伴健康、茁壮成长,妻子盼念丈夫早日加归,请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请从轻处罚。
以上建议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