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1:58:38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代替委托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事务的责任主体是委托人,委托人与案件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委托人需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有的委托人反映,律师在案件没有接手的时候,非常热情,当接手案件收费后就会对委托人爱搭不理的,委托人询问有关问题也不愿意回答,委托人想见面,律师也不愿意与委托人见面。这其中不妨有些委托人天天要见律师,非常烦人的个别情况;我觉得总体来讲律师在这方面做的也有确实不到位的,确实存在前倨后恭的行为。
a.律师是作为委托人的打工仔,有义务及时将案件情况向客户汇报。
b.律师向客户多交流可以得到案情本来的具体细节及证据材料,有利于律师办理案件。
c.律师多与客户交流能够让客户感受到办理案件并不是象他自己想像的那样简单,让他感觉到律师的代理工作也是非常辛苦的。
客户基本上是没有进行诉讼的法律素质的,他们对于案件的认识程度是有限的:作为原告方往往是认为案件一定是要赢的,作为被告方认为自己是不能输的。而实际上这些认识往往是有偏差的。法庭上认定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尽管是客观事实,没有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支撑也不会成为法律事实的。另外,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必须依照诉讼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管是在实体方面的权利还是在程序方面的权利。客户往往是只注意到实体方面的权利,而不懂得程序方面的权利。诉讼程序是为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权利服务的。
d.庭前律师与客户的交流会做出一种预判。
律师在庭前与客户的交流,可以让客户对案情有个初步的预判,不至于庭前对于案件的期望值过高,庭审过程中发现了与期望值严重不符情况的发生。这是让客户有个适应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个预热的过程。
在这里我要另外的提醒一下,有的律师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大包大揽,结果要开庭了就露馅了,那是欺骗客户的行为。我谈的与客户进行庭前交流,没有这种情况。是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已经将情况讲明了,但是客户心中仍然有个过高预期的心里。
e.庭中的交流。
我的观点是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客户应当到场,客户最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客户可以充分讲明白,避免律师对于具体情况不了解而发生的尴尬。客户到场有利也有弊。我在以前是尽量避免客户到场的。通过了分析研究,我觉得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客户应当到场,以后开庭的时候,客户是否到场由客户自己来决定。
客户到场的弊端是客户在法庭上胡乱说。如果客户胡乱说,则会导致诉讼出现困难,甚至会败诉。
有的律师的做法是提前预演开庭,指导客户在法庭上怎样说?
现在国家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有可能律师在开庭之前的预演活动会招来被追究虚假诉讼罪的风险。所以我是不提倡律师在庭前与委托人预演的这样的行为。如果律师在庭前预演过程中指导委托人做虚假陈述,如果司法部门追究起来,客户首先会出卖你的,有的时候律师没有说的话,很可能客户也会添油加醋给你加上,司法机关会相信你的话还是相信客户的话?我想他们是会相信客户的话的。
在庭审中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客户交给法庭,防止出现虚假诉讼的风险。因为证据是客户的,律师并不知晓证据的真假,只有客户自己知道证据的真假情况。
我与客户在法庭上的发言提前协调好,让律师先发言,律师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角度来发言,对于案情具体方面律师不懂的时候,再由客户来陈述。对于证据质证的情况也是一样。不能轻易自认,自认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庭审中律师与客户的当场交流,来确定办案思路。案件表态的时候,应当由客户来进行。
f.庭审后律师与客户的交流。
庭审后,特别是客户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律师更应当与客户进行必要的交流。汇报案件进展的情况,对于案件的预判,发生了什么新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找出案件的处理对策,及对于预想自己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是什么?
g、律师与客户的交流最好是以可以有形体现的方式进行。
采用接谈笔录、微信记录、语音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电子邮件信箱、录音录像。
这些方式首先是体现律师工作的具体过程;其次也是预防律师与客户发生纠纷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