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1:53:08来源:法律常识
诚乃立身之本
信为道德之基
诚信是
立国之基
立身之本
它不仅是个人守规矩讲原则的体现
更是维系社会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输了官司不可怕
可怕的是
输了官司却不履行判决
连人都“输”了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个人和企业诚信记录已经延伸到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同时,相关部门也对各类失信行为采取相关的惩戒措施。信用体系的构建完善及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就像一双无形的手,无处不在地约束失信群体或个人,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同时也保护了诚实守信者的利益。
今天
小编带你去看看
诚信之人“逛”法院的——标准“姿势”
1
调解成功
当庭履行
“滴滴!已收钱2000元!”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调解室里,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告李某收到了被告当场微信转账付款,双方握手言和。
张某原本承租了李某的两间相邻商铺用于经营,并在装修时把中间的墙体打通。2017年12月,租约到期后,张某由于营业额下降,想缩小经营规模,只想续租其中的一间商铺。
“搬离之前,把商铺恢复原状。”在商议续租的过程中,李某提出要将装修拆除,并把拆除的墙补上。
而张某觉得把装修拆除太可惜,希望李某能支付一定的装修补偿费用,“反正以后的租户也是要装修的,你就把装修的钱给我吧。”“但是我不知道其他人租房的用途啊,万一人家不需要呢?”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续租的事便一直搁置。
2018年3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将争议商铺退还,腾空搬离该房屋,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退还承租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4083元。
在庭上,张某表示,商铺已经腾空,但是不愿意拆除装修,希望李某给予一定补偿。李某则表态,自己不愿支付装修补偿,但在房屋使用费上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在明确双方诉求后,法官组织两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张某向李某支付2个月的商铺使用费2000元,并将商铺的墙体修好并返还李某。
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当庭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000元;没过几天,张某修好商铺的墙后将房屋归还给了李某。
2
“履行了判决,一身轻松。”
江苏一电缆公司状告安徽一科技公司,在案件立案后送达应诉材料时,宜兴市人民法院发现被告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工商登记上的住所地也是“人去楼空”。
法官通过查询工商资料,找到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电话,与其电话沟通后,将相关应诉材料邮寄给了他。张某也予以配合签收了相关材料。但开庭时,科技公司并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后,张某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张某看完判决书后,认为法院判决无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判决公平、公正,于是主动将案款汇到了法院。
张某说:“说实话,一开始我是有逃避还钱的想法,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像一块石头一样压在我心头。欠人钱是事实,肯定是要还。现在我履行了判决,一身轻松呀!”
3
登记在保姆名下的轿车按约返还
李女士夫妻俩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为了照顾孩子,他们让家里的月嫂袁阿姨留下来做住家保姆,还另请了一位保姆来打理家中大小琐事。
为了方便两位保姆的工作,夫妻俩出资买了一辆轿车。同时,李女士夫妇工作繁忙,考虑到车辆年检、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便将车登记在了袁阿姨名下。
某天,出差回家的李女士发现孩子得了重感冒,认为是袁阿姨将病传染给孩子的,对着袁阿姨就是一顿训斥。两人最后闹得不欢而散,双双同意解除合约。
解约时,李女士多支付了袁阿姨两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
但没想到的是,袁阿姨在离开时把轿车也一起开走了。袁阿姨说:“我做李家保姆的时候薪水低、休息少。李家将这辆车登记在我的名下,就是将车赠予我作为补偿的。因此,我有权将车开走。”
李女士多次向袁阿姨索要车辆无果后,今年3月5日,将袁阿姨诉至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审查后发现车辆登记在袁阿姨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李女士,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判令袁阿姨归还车辆并协助李女士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如不返还则需支付李女士相应的车辆补偿款。
收到判决书后,袁阿姨与律师进行了商议,并一致认为: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给家中的保姆送一辆车,既难以理解、更难以证明;判决书条例清晰、说理充分,让人信服。
6月13日,袁阿姨主动将车辆归还给李女士。
4
买了“糟心”电动车
法官调解现场解决
“感谢法官的调解!我这事虽然不大,但是也让我折腾了近一年的时间,现在有法官主持公道,我们大家都心服口服!” 4月11日下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办公一区第9法庭里,原告陈大叔收到现金后,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2016年12月,陈大叔爱人的电动车电池被盗,陈大叔到某车行花费880元新装了一组四个电池。2017年3月2日,陈大叔再次来到同一家车行维修电动车,经检测,电动车多处严重受损,电动机也坏了,就算修好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店主的建议下,陈大叔将旧车折价换购了一辆A型号新电动车,将旧车上的电池拆装到新车上,并再另加一个电池,共支付给车行2050元。
陈大叔对新买的电动车并不满意,他感觉车辆跑不远,车没劲。再次来到车行检测,发现电池有质量问题,店家免费重装一组电池后问题仍然存在,遂将车辆返厂检测。电动车生产商向陈大叔推荐B型号电动车,换新车后再次加价600元新装一组电池。此后,陈大叔感觉虽然续航有所改善,但出现了右刹车不灵活、离合经常失控、电压波动等新问题。车行建议陈大叔再次加价680元改装大电流电池,这次陈大叔犹豫了。
回到家的陈大叔仔细算了一笔账,发现市场上同类最好的电动车价格在2500元左右,而自己在这辆车上先后花费3530元,车辆驾驶感觉还很差,十几天来为车辆检测维修的事情折腾得够呛。2017年3月13日,陈大叔致函电动车生产商,要求退车或者退还换车差价1100元,但生产商一直不予答复。
2018年1月,心中窝了一肚子火的陈大叔到梁溪法院起诉该车行和生产商。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释法和调解,三方的意见达成了一致。生产商当场支付800元给陈大叔;车行也表态如果陈大叔愿意退还旧电瓶可补偿陈大叔200元。
5
冰释前嫌
当场付款
无锡某智能公司与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是合作伙伴,双方在2014年10月的时候签订协议,约定某智能公司向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提供2台专业设备试用,经上海某新能源公司验收合格后会支付90%的货款,剩余货款于质保期满之后再予以支付。
两年过去了,虽然某新能源公司出具了设备验收表,但是某智能公司一直未收到钱。2016年12月7日,实在无奈的某智能公司诉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设备款23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某新能源公司称,出具的验收表里明确载明了设备还存在一些问题,而且专业机器被某智能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锁止,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而某智能公司则称,是因为对方未按约支付货款才会采取技术锁止。
出于维护交易稳定及避免资源浪费等因素的考虑,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希望双方能从商业合作诚信为本角度换位思考,可先将加密解锁保证机器正常使用,缓解双方矛盾再理性解决付款问题。
又过去了半年,双方再次来到法院,这次更为剑拔弩张。一方表示已经解锁但是发现设备问题非常多,一方则表示解锁已经达成诚意,应该先付款,至于设备的问题需要专业鉴定才能明确自身责任。
因双方调解不成,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无锡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判决后,某新能源公司相关负责人与法官取得了联系,法官再次对其进行了释法。该负责人表示,其实双方都是憋着一口气,现在愿意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付款义务,不再上诉。法院在银行解除某新能源公司账号查封后,该公司当场向某智能公司付清所有款项。
6
聚餐后老乡车祸身亡
请客者主动赔偿
陈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长期在江阴市周庄镇打工。在周庄,他并不寂寞,因为同在周庄打工的老乡有很多,大家经常在工作之余一起聚聚,分享工作中的苦与甜,回想家乡的酸与辣。
2017年5月1日,正值“五一”小长假,陈某下班出来又遇到了同乡们,大家不约而同地认为晚上应该聚聚。陈某主动做东,请8名老乡吃晚饭。令陈某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次聚餐,出事了。
当天聚餐气氛比较好,大家都喝了点酒。在场的9个人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聚餐结束后,47岁的刘某骑上电动车去找打牌的地方。万万没想到,他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再也没能醒过来。
出事后,一起聚餐的老乡们都懵了,谁也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陈某由于内心害怕,悄悄地回到安徽老家。而其他老乡,都主动帮忙料理刘某的后事,并给刘某的家属送上“份子钱”表示哀悼。刘某的家属对陈某躲避的行为感到十分愤怒,事后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给陈某的户籍所在地寄送了应诉材料和传票。
开庭当天,陈某主动来到了法院。双方家属一见面, 都难过地哭起来。陈某表示万分后悔,称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希望与刘某家属协商解决此事。而刘某的家属也知道,此次事故,刘某自己也要负上大部分的责任,他们只是气愤陈某玩消失的行为。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由陈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两万六千元。当日,陈某就将凑到的两万六千元交到了刘某家属的手中,得到了刘某家属的谅解。
法官说法
不自动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案件当事人,将会承担以下后果:
一、负担执行费。
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一个人较差的信用状况和道德水平不仅影响个人形象,更会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不便和损失。贷款、办卡,乃至消费、乘坐动车飞机也会重重受阻,在生活中将寸步难行。
个体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
只有人人守信用、重承诺
才能在全社会形成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繁荣和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