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2:08:5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即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这条法律规定,规定的很细,但实践当中用的很少。一是必须到庭的理解,这个地方有争议,这个必须是针对谁必须?针对到什么程度?二是两次传票传唤,间隔多久时间?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何谓正当理由?这个被告感觉不去反而自己容易赢,这是不是正当理由……
因此,现实中适用该条规定比较麻烦,极少听说哪个被告不来而被拘传的(拘传类似于强制传唤),而归根结底在于法院除了在执行时,是没有强制执法权的,这就导致有些被告就是敢不来。这种情况下,而法院又可以适用被告不来可以缺席审判的制度,导致本文这条法律规定,再次被架空。
对原告来说,当你证据不足时,被告不来对你不是好事。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私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