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7:30:45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糟心的事情。邀约好友喝酒,回家路上遇到事故,邀约者和一起喝酒的人都有相应的责任。然而最近,一起打羽毛球受伤的事故,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于一起打羽毛球的球友,在打球过程中受伤,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用。
近日,老王邀约老陈,一起至羽毛球馆打羽毛球。由于两人都是羽毛球爱好者,经常在一起打球。时值周末,运动的人员也相对较多。
此时,后面来了两位球友,没有场地了,老王和老陈又是这里的常客。后来的两位球友也经常来此场馆进行运动。于是,老王和老陈便邀约两位球友一起打羽毛球。随后,便开展了2v2的羽毛球运动。
打羽毛球球过程中,由于过于激烈。在老王一记大力杀球后,球不慎打到了小李的眼睛上,随后,三人便一起把小李送至医院进行相关的处理。事后,小李病情不是很严重,医生进行了相关的清洗、包扎、开了一些药品,花费近千元。
事后,老王觉得不好意思,出了医药费。到此,大家觉得一切都结束了。然而,这事的后续处理才刚刚开始。
随后,小李以眼睛后续可能会造成视力下降、还有后续治疗、耽误自己工作、可能会造成残疾为由,将老王和老陈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进行相关的赔偿。看到这,怎么有种农夫与蛇的感觉。原本老王和老陈也是好心邀约打球,受伤后还付了医药费,没成想,现在却惹上了官司。
经法院判决,小李行为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
小李行为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打羽毛球、篮球等;
2、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认识,却自愿参加;
3、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可见,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完这些,终于敢放心和小伙伴一起打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