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找律师费用,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

时间:2023-01-10 20:14:57来源:法律常识

央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每到年终岁尾,媒体都会报道一些各地各部门督促依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防止农民工讨薪难的措施以及案例。而实践中,农民工工伤赔偿难也是突出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惠水县一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后,拿到180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律师根据双方的代理合同,拿走了90万元作为律师费。

媒体披露的农民工杨某与江苏宿迁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显示,2016年7月12日晚上,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后,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椎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瘫。

事发后,杨某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兄弟三人与律师签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律师费实行事后收费方式,双方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与用工单位谈判获得赔偿人民币80万元到90万元之间的,按5%给律所提成作律师费;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的,杨某一方只收90万元,其余全部归律所收入;如赔偿在95万元以内的,杨某一方按4.5万元支付给律所。

今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律所拿走90万元作为律师费。杨某的前妻王某当时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知道此事后,认为律师拿走的太多了。

农民工杨某与律师签订的这份代理合同,实际上是风险收费。什么案件按什么比例收费,什么案件不可以进行风险收费,实际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有规定的。长期帮助农民工维权的公益律师、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分析:“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收费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些案件确实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对于一些财产案件,比如工程款类的案件,或者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比如婚姻继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以及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这些案件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协不建议律师在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高收费。他说:“就本案而言,因为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的服务收费,获取的这些补偿费用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律师收费应当局限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样高比例的收费,很显然会被社会认为不公平。虽然当事人有相关的约定,但是在行业当中,律师为劳动者进行有关法律服务代理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收费限制要求,尤其是不能够进行所谓的风险收费。”

张志友分析,即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聘请律师帮助维权,收取工伤赔偿款的一半作为代理费太高了。他说:“即便有些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按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的费用最高也不能超过标的额的30%,在这个案件中,180万元的赔偿款,收取了90万元的律师费,显然超过了风险代理最高标的额的规定。”

现实中,工伤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确实十分繁琐,本来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有不少农民工希望尽快解决眼前困难,希望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可以激励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所以选择签订这样的风险代理合同。如何让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更好维权?

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作为公益律师,代理了很多农民工维权案件,他坦言,农民工工伤案件代理确实程序复杂,耗时长。认定工伤案件最关键的是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尤其在农民工领域,劳动合同签订率在40%左右,更多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者发包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可能是跟着包工头打工,有的案子只能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还有一个原因是,劳动者维权成本降低了,但是相对应的,用人单位的维权成本也低了,比如到了法院,一审和二审可能10块、20块钱就可以走两个诉讼,可能拖上半年、一年,这种情况下,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现象就非常普遍。就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可能要走3个、4个或者是更多的程序,一个工伤认定在拿到工伤证之前可能要打一年的官司。”时福茂说。

一个工伤认定案件要打两年的时间,算正常。时福茂介绍:“我曾经办过一些案件,在劳动关系阶段用了两三年的时间,到工伤认定之后,可能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当然还有些案子,可能单位已经破产了,导致最后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不过现在有一个先行支付,会好一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时福茂举例说:“我正在办理的另外一个案件,从2013年我开始为赵怀德提供法律援助,已经打了7年的官司,9个裁定和判决,但是现在仅拿到198000元的赔偿,伤残津贴到现在还没有领到,程序复杂,导致维权非常艰难。”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早已建立,2003年9月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2006年,国务院出台意见,专门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8年8月开始,农民工因请求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农民工万一发生工伤还是要申请法律援助。”时福茂说。

专家建议,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减轻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减少企业恶意诉讼的发生率,敦促企业依法用工,鼓励更多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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