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20:53:32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会因为租房而陷入纠纷,遇到这种纠纷,许多的租客、房东应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就这样一直耗着。那么,遇到这种纠纷应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完美的帮客户解决合同纠纷烦恼,漂亮的打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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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为经营生鲜店,与王某达成口头转让协议,约定由林某某接手王某承租的门面房,林某某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支付转让费8000元。协商过程中,王某一直声称涉案房屋为门面房,且王某也在此处进行经营。合同签订后,经林某某向相关部门询问得知该处实际为车库及杂物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导致林某某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林某某已第一时间向王某请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关费用,但王某置之不理,为维护林某某合法权益,林某某找到我所律师将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是常见的合同纠纷。委托人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但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委托人、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我所律师通过实地验证后,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向被告支付转让费后,因涉案门面房系为车库及杂物间,导致委托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某某的转让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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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某房产的所有权人。2018年5月,文化传播公司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将房产交付给建设工程公司使用。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表示想继续承租,但其尚有部分租金未支付给文化传媒公司。建设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搬离所承租的房屋。文化公司向建设公司催讨拖欠租金后未果,以致成诉。
我所律师接到委托后,首先认定委托人与被告之间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委托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被告在租赁过程中有延期支付和欠付租金的事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委托人支付搬离之日止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关于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金额,被告应向委托人支付搬离之日(2021年11月25日)止的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297258元(7050*12+7402*12+7772*15+7772/30*28),已付租金148050元,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49208元。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加收拖欠部分1%滞纳金,委托人自行将违约金标准下调至2020年8月20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按年利率15.4%计算。押金7000元亦为违约金性质,该押金应折抵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经核算,截至2021年7月27日,被告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306888元,抵扣押金7000元后,还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236888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49208元;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违约金23688.8元,并以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1492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该149208元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