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1:47:4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2009年2月27日,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本市某小区9-3-602室二手房一套,房屋产权转移前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孙某承担。2009年3月23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09年7月15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王某缴纳2000年11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采暖费6900元,否则,停止今冬的供暖。王某这才得知孙某隐瞒采暖费未交纳的事实。后经王某调查,孙某还拖欠有线电视费80元未付,上述款项经王某多次催要,孙某置之不理。王某咨询律师,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上述费用。
金禹律师答复:此案中,王某不可以直接起诉孙某,要求孙某向其支付拖欠的采暖费和有线电视费。虽然孙某在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拖欠房屋的相关采暖费和有线电视使用费,但对该费用享有权利的主体不是王某,而是与孙某形成供暖服务和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故王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可以先支付采暖费和有限电视费,凭支付的有效票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
在此,金禹律师也提醒,在二手房的交易中,不是简单的过户就算完了事。还得逐一查清与此二手房有关的其他负担,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等等。
(作者:北京金禹律师马汉学)
【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20年专注法律顾问服务,专业为本,面向全球,客户价值优先,伴您左右,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