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4:11:29来源:法律常识
(一)立案阶段
拖欠工程款纠纷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立案阶段,需要审查的除了《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立案条件外,主要考虑两个方面问题,案由适用和管辖问题。
1、案由适用
一般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例如,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因此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还要对基础合同的内容进行基本审查。根据《民事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规定及历年裁判判例,第四级九个案由均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规定。
2、管辖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行为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施工合同项下建筑物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讼前准备
1、起诉状。掌握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民事诉讼状 ,这是诉讼的很重要一步,起诉状格式的正确与否影响到法院是否立案、被告是否正确与是否遗漏其他被告将影响到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执行能力问题、诉讼请求与理由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败。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支持诉状的理由。
2、递交起诉材料。起诉诉状根据被告的人数打印数份,如一个被告,就需要提交法院两份诉状,如果两个被告,就需要提交法院三份诉状,依此类推;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以及原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3、传票及开庭准备。如受理,则要缴纳诉讼费;缴纳费用后,案件正式受理,法院会安排日期,发出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地点及审判员、书记员。
(三)开庭阶段
1、先由原告宣读诉讼状,释明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然后原被告提交相应的证据,双方各自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这是庭审核心一步。原被告双方需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证据质辩完后,进入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一两次的机会。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那么法官会争取进行最后调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被告将反诉内容作为答辩意见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诉中抗辩的情况。被告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站在被告及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工程司法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鉴定内容。这些鉴定内容,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但从内容上却是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特别是存在争议的事实的主要依据。一般而言,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最终裁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审价结论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鉴定结论应当在庭审中进行正式的质证,由鉴定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发表意见,从而使得法官(合议庭)对鉴定结论是否足以成为定案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最后主办法官综合各个方面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判。
(四)审判时限
1、一审审限
自立案之日起到判决通常情况下在三到六个月内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及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审限
二审程序的审限是法定的可变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温正振律师,主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类法律业务,精通工程款纠纷类诉讼,对工程类法律顾问、装饰装修工程类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非常丰富的诉讼经验。
备注:
1. 备注:东莞市下辖4个街道和28个镇,分别是:莞城街道、南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石龙镇、石排镇、茶山镇、企石镇、桥头镇、东坑镇、横沥镇、常平镇,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谢岗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望牛墩镇、洪梅镇、道滘镇。
2.东莞地区的建设工程类案件参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