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4:44:06来源:法律常识
(一)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而是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情形。律师认为由于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继承人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因此放弃继承行为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二)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受遗赠的不强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但当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如果没有受赠人和酌情分得人,则遗产由国家或集体享有。
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