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5:0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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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行为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不能随意对房屋进行破坏、拆除。对门窗、墙面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对室内的清理,同样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结、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清理室内等方式影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如果被征收房屋遭到破坏、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胡女士的房屋位于A市B区解放大道X号,胡女士已在此占有、支配、使用多年,并且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胡女士得知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条件过低,不能保障自身的原有生活水平以及居住条件,故胡女士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胡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介入后,对该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分析后,针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2021年底,胡女士在未经任何人员的通知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就被不知名人员严重破坏,回到涉案房屋处时发现其房屋已被破坏的面目全非,房屋门窗已被拆除,窗户的玻璃碎片及室内物品散落满地,一片狼藉。屋内墙壁也被多处破坏,原本完好的房屋只剩断壁残垣,无法正常居住,严重损害了胡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给胡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征收部门实施的严重破坏胡女士房屋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侵害了胡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本案中,对于涉案征收决定,胡女士对B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已提起相关的诉讼,目前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合法性与否尚不确定。另一方面,对于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复议、不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胡女士自始至终并未收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房屋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
在此情况下,相关征收部门完全不顾法律规定,公然违背法律原则和规定,在胡女士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对胡女士的房屋实施严重破坏,严重侵害了胡女士的实体权益。
对于此种情况,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胡女士以及其律师团队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及时拍照取证并报警。胡女士在发现房屋被破坏的当日在律师的指导下将房屋被破坏的现状通过照片以及视频的形式记录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又至A公安局B区分局C街派出所将涉案房屋被严重破坏一事进行报案,接受派出所询问并反映房屋被严重破坏的事宜,并要求派出所针对该非法破坏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在胡女士发现自家房屋被非法破坏后,律师团队立即开始着手准备诉讼材料,准备提起房屋被破坏的诉讼。因为胡女士的房子是在家中无人的时候被破坏的,所以在公安机关还未对该破坏事件有清晰明确的调查结果之前,如何确定房屋破坏的主体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也就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需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A市B区人民政府作出的《A市B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也可明确,A市B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为此次征收的征收部门。该破坏行为是发生在征收过程中,据此应推定A市B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为房屋被破坏的责任主体。
因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遇到征收不要慌,特别是在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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