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0:11:10来源:法律常识
来函咨询:我有个朋友是做微商的,主要卖国外品牌美妆产品,最近一年从深圳华强北购买了不少国外化妆品,说是免税商品。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就想着反正价格比较低就从那里进货了。前段时间深圳海关缉私局在华强北打走私化妆品专项行动,很多化妆品老板都被抓了。请问我朋友这种仅仅是在国内购买的,会不会有事?会涉走私罪吗?谢谢。
吴国雄律师: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以走私罪论处”的收购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应税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达到起刑点的(个人10万,单位20万)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购买行为不是走私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百五十五条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比如必须是直接向走私行为人收购,也就是说必须是第一手,第二手不算;主观上应该明知所收购的是走私货物;“收购”一般指的经营行为,如果只是自用消费的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以上这些关键点,都要从证据上加以分析判断,比如你朋友日常与华强北商户之间的交流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等)。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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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