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找律师,虚开发票罪律师:绍兴诸暨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时间:2022-11-30 01:00:14来源:法律常识

绍兴诸暨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律师:绍兴诸暨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061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系浙江省A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因建筑材料报账需要,通过他人从上海6家公司共计虚开发票39张,价税合计3828008.7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自首,已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章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88号)

2.3.简要案情:章某某因浙江A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黄砂进项发票不够,授意他人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抵公司成本。后由淮安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张,价税合计451.22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授意浙江A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虚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4张,价税合计451.22.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768号)

3.3.简要案情:赵某某系南京A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及他人以南京A有限公司名义,以四家酒店管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6张,价税合计364108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乙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918号)

4.3.简要案情:张某乙作为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公司做账需要,通过他人购买诸暨市B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并入账,价税合计57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5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自愿认某某,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乙不起诉。


5.1.案例五:许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267号)

5.3.简要案情:许某某作为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抵扣企业所得税,虚受诸暨三家公司共计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2.66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2.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牛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306号)

6.3.简要案情:牛某某在担任A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车队队长期间,从重庆三家公司虚开发票6张,价税总计60万元,并将上述发票入账报税。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7.1.案例七: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190号)

7.3.简要案情:重庆A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营者赵某某为冲抵公司成本,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金额共计98余万元,其中6份发票共计票面金额为583850元已计入公司当年账目用于成本,另4份发票未使用。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1176号)

8.3.简要案情:广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公司账目记账需要,指使公司财务向他人共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发票总金额为1567971元。其中6份发票,金额共计594584.5元入账,其余发票尚未入账。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孔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0〕957号)

9.3.简要案情:孔某某作为苏州A有限公司会计,其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意下,以该公司旗下4家单位为受票单位,虚受厦门B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总额982238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相对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绍兴虚开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刑事案件 补助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