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5:52:08来源:法律常识
必须接受这个现实……你在那滔滔不绝,结果一看屏幕,书记员没记几个字……如果你说的你想让法官知道,那你就让书记员记上,如果你说的只是用来解释自己刚才已经被书记员记上的话,想便于理解,那这种话可以不记。
书记员很多都不是学法的,而且年轻人、女性居多,相比较而言,可能还没你懂的法律知识多。他只是每天在那打字,这是他的工作,也没用规定去规定他必须记上你说的每一个字。
事实上,很多当事人的自言自语,自身也不是想记上庭审笔录。但这种话还是尽量少说,除了耽误时间,用处真的不大,比较墨迹。
但案件重点,一定要记上,而且和你陈述的一个字不落,这样最好。次之是书记员给你总结了,只要意思一样,也无可厚非。尤其注意能不错字就不错字、能短句就短句(方便你说、方便书记员记、更防止书记员记错)、短句打上再说下一句。
有些当事人会想,没记上庭审笔录的话,但是自己说了,法官会想起来……你失望了,法官会想起来的可能性接近0,你的案子在法官心里没这么特殊,一天好几个案子要开庭或处理。而法官判案主要就根据庭审笔录和双方证据来,所以要记上的一定要记上,书记员没记的,一定提示记上,这也是你的权利。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特别是疑难杂症、冤假错案,请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