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6:22:4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刘梅老人在日记中写下:“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X等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
老人过世后,保姆拿着日记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刘梅老人一生未婚也无子女,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保姆张文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刘梅兄弟姐妹也已经过世,他们留下的子女总共有12人。法院判决遗产由老人兄弟姐妹留下的12个子女继承。
下面我们就详细分析为什么保姆未能得到遗产?
1、老人日记不能按照遗嘱内容对待,不具有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老人的日记最接近自书遗嘱的形式,但是《民法典》第1134条对自书遗嘱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亲笔书写,并且有签名和日期,这两点缺一不可。显然老人日记因为没有签名和日期,不能被认定为遗嘱。
现实中也不乏有人通过书信、日记、便条安排身后事。对此现象法律也有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显然刘梅老人的日记从形式上来看不能按照遗嘱对待,不具有遗嘱的效力。
2、老人日记内容不够明确具体,无法具体执行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死后遗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所以遗嘱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本案中老人在日记中只是表示“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并没有确定明确的数额,所以日记的内容并未明确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但从内容上来看,也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法院驳回了保姆的诉求,判决老人的遗产由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这里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这是2021年1月1号开始的新规定,指的是被继承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他们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父母的可以继承的部分。
这个案件引发一定的争议,老人既然有给保姆遗产的想法,可能保姆的付出已经超出作为服务人员应该做的。老人的遗愿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对老人来说是一种遗憾,对保姆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现实中有很多孤寡老人即便有一定的财力也是晚年凄凉,有的无人可依靠,有的是身边人各怀心思、各有企图,导致老人不敢依靠。每个人都会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当枕边人和子女不一定是最值得托付的人或者孤苦无依时,充分利用法律工具,老人也可以得到晚年的保障。
1、遗嘱。老人通过写遗嘱安排身后事,将财产给任何人,并不一定是子女。
2、遗赠抚养协议。老人可以和任何他中意的人签协议,托付生养死葬。
3、意定监护,老人可以自由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决定失智失能时谁来在手术单上签字,谁来管钱该怎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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