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2:33:34来源:法律常识
患难见真情!
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
那些伸出援手的人
往往都是自己最亲近的人
本案中
哥哥突发脑溢血
弟弟垫付了医疗费
但弟弟没想到的是
嫂子压根没打算还钱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的李某(男)与王某(女)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李小某是李某胞弟。
2020年11月,哥哥李某因突发脑溢血昏迷,其住院治疗的前期费用均由妻子王某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家里所有的积蓄已被掏空,而且欠下了外债。妻子王某不堪重负,想要放弃治疗,于是不同意在李某的手术单上签字,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此时,李某的弟弟李小某不忍心看着哥哥得不到救治,便垫付了部分医疗及护理费用,总共大约17万余元。哥哥李某才得以继续治疗并且康复。
李某出院后,弟弟李小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等方式联系嫂子王某,想与其协商处理自己垫付的相关费用等事项,但是关于费用的承担问题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弟弟李小某将哥哥和嫂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其垫付的费用。
而王某辩称,自己当时因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已经决定放弃治疗,李小某作为李某的胞弟,垫付医疗费救助李某的行为是出于自愿,所以相关费用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返还。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哥哥李某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王某夫妇共同支付,现弟弟李小某垫付了部分费用,起诉哥嫂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某虽系李某胞弟,但其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兄弟之情,但不是法定义务。
鉴于弟弟李小某诉求中的赔偿金额17万元包含人情来往的方面,故法院综合认定哥哥李某、嫂子王某共同向弟弟李小某偿还14.7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告诉我们:第一,夫妻之间如有一方生病,另一方有义务救治,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第二,出钱出力救治自己的兄弟姐妹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属于亲情和道德范畴。
虽然本案已经帮助我们理清了法理上的问题,但是作为亲兄弟,李小某在诉求的赔偿金额中却加入了人情往来的花费。虽然说“亲兄弟明算账”,但是李小某这样做不禁让人有些心寒。李小某救治哥哥既然出于自愿,是否应该主动帮哥嫂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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