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4:05:05来源:法律常识
经人介绍到外地务工,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却在提供劳务时不幸发生意外,这样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能成功吗?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发生在会昌的真实案例!
近日,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在会昌法院审理判决。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1日起,原告周某经他人介绍前往江苏等地为被告李某所承包的店铺等通风设备安装提供劳务,上下班、食宿及劳动工具均由被告提供。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江苏省一家居商铺施工,在进入商铺走廊吊顶内为被告实施通风设备安装作业时,因所站立吊顶脱落致原告从吊顶跌至一楼地面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左桡骨小头骨折等,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住院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出院医嘱载明:建议每月来院复查,注意卧床休息3个月。
2022年3月2日,原告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8000元。原告支付伤残、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用1300元。庭审中,原告周某陈述,就本起伤害自愿承担30%以内的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向原告等工人支付劳务工资,并安排了工人的伙食住宿,其与原告周某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为雇主从事劳务时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自愿承担30%的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伤由其雇主即被告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周某的合理损失依法核定如下:1.误工费核定为25200元(180天×140元/天)。2.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医嘱载明的卧床休息三个月的意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主张90天的护理期予以支持。护理费合计为10800元(90天×12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60元/天×18天)。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法院酌定营养天数为40天。营养费核定为1200元(40天×30元/天)。5.交通费本院酌定1200元。6.残疾赔偿金166736元(41684元/年×20年×2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元。8.鉴定费1300元。因三期的鉴定并非必要,法院对该部分产生的鉴定费不予支持。9.后续治疗费18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235516元,应由李某向原告赔偿164861元(235516元×70%);其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向原告周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164861元。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