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2:54:34来源:法律常识
这些潜在的案件,我们做律师的日常的是看见的。可是他们有的这种思想意识,或者说即使是发现了问题,而没有办法去处理,所以就感觉到案件越来越少,自己就会感觉到没有案件可做。那就会埋怨律师行业竞争太激烈了 ,行业内太内卷了!这种律师向来不会从自身去找原因,而总是从外部找原因,那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自己要被淘汰的。
律师怎样才能站的高、看的远?只有脑袋中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站的高、看的远。
如果律师脑袋空空焉,你懂什么?!你会什么?!
远处看来是个真律师;近看,就是个稻草人。在谷地里吓唬鸟;时间长了,鸟就不害怕了,可以站在头顶上边拉泡屎。
法律非常广泛、复杂:宪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各类机关组织法、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诉讼法、刑法、刑诉法、民法典及相关商事法律、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各类司法解释等等。那么有几位律师有心对于这些方面的法律进行潜心研究?只有进行了潜心研究才会站得高、看得远。
有一种倾向不准律师针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漏洞提出批评意见。我真不知道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为何会成为这样的?!意欲何为?!你这是为了国家好?还是为了国家不好?可见其用心险恶、卑鄙!那些人是不是应当再读一遍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部分的内容?你们算个屁!你们的嘴能大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吗?!
正是因为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中有不完善的地方才会不断修改。
我发现有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并且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违背。
不管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均存在认识错误方面的事情。只有律师自己通过日常代理案件的修正,才可能逐步改变。
有关我们日常办理的法律事务,那是要将法律规定与具体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工作,有关商品房的法律事务就包括拆迁合同深入探讨的问题、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验收的问题、交付的问题、房屋产权证书的问题物业服务的问题、婚姻登记时房屋登记的问题、彩礼的问题、婚姻期间财产的问题、婚外情财产赠予的问题、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行政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深入探讨。
法律规定律师必须遵守,这是肯定的。但是律师要深刻领会法律规定的本意,不能被表面意思所限制。法律的上一层就是宪法与立法法,从中找出根本的意思含义。
律师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学习,同时还要学习上位法律。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时常存在司法解释破位的情况 ,应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的本意是相矛盾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尤为明显!本次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还是不错的。基本能够体现了立法的本意。
在海上劳务案件中我当初提出了与时人不同的法律观点 ,尽管根据一审二审我方均败诉,可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与我代理案件时的观点是相同的。
我们作为律师的 , 日常听法律专家的讲座,特别是新的法律颁布时,或者是旧的法律修改的时候,我们确实也受益匪浅。可是,我们也不应当将专家学者的观点奉为神明,他们的观点当中也有很多错误的观点,律师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他们的错误观点所在,进行深入分析。我这次代理案件过程中就提出来与专家学者不同的观点,法官也觉得非常新奇!最终案件结果法官也采纳了我的“奇谈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