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5:28:0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今天京坤律师与大家分享的,是一起门面房遭遇违法强拆的案件,从这个案例中,被征收人可以学到:如何思考自己的诉讼策略,如何确定行政主体,如何寻找对方违法关键点等,除此以外,本案还包含了违法强拆行为的几个常见表现:未向法院申请、未向当事人公告、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权等。相信可以给广大被征收维权人以新的启发。
◆ 十间门面房突遭强拆
湖南某公司在某市某旅游开发区拥有12间门面房,因地理位置优越,长期以来一直有不错的租金收益。
2016年7月8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一份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某公司所有的12间门面房恰好位于征收范围内。
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某市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某市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以下称“某建设局”)。
因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某公司一直未与某市住建局、某建设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1月15日,某市政府就某公司的12间门面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年3月12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拆除委托书及合同,委托某乙公司将某公司所有的12间门面房拆除。
紧接着,2018年3月18日上午,某公司的10间门面房遭到了某乙公司的强制拆除。
◆ 委托律师助力强拆维权
一直享有被强拆房屋租金收益的某公司自然不服,为什么合法所有的10间门面房会被强拆?
经过多方咨询了解,某公司慕名找到律师代理本案进行维权。
接收委托后,京坤尹律师与所内其他律师在每周案件研讨会上认真分析探讨了某公司案情。同时,也为某公司“量身定制”一套诉讼维权方案,以确保能最大程度的弥补当事人某公司的损失。
◆ 强拆程序存漏洞,一审二审均判违法
根据前期的案情调查取证结果,尹律师认真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指导当事人某公司以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住建局和某建设局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等三被告强拆涉案10间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尹律师指出某市政府等三被告的强拆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漏洞,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拆除某公司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某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市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 三个行政主体 谁来负责
涉案争议焦点:本案中强拆房屋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以及其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需要明确的是,在涉及某公司10间门面房的征收决定公告中出现的行政主体多达三个,且具体实施强拆的人员与上述三行政主体均存在关联。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责任主体认定就至关重要,其行为的违法与否更是影响着某公司后续申请赔偿。
接受委托后,尹律师带领办案团队整理某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并分析某市政府等三行政机关的行为,探讨研究某公司案件的诉讼策略。
◆ 正确的诉讼策略是重要开端
尹律师指出,依据法律规定,某公司涉案门面房的强拆应当由某市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但实际上,某市政府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也未发布强拆公告以及对某公司进行催告。
在此情况下,涉案10间门面房遭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明显存在程序漏洞,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涉案10间门面房虽被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实施强拆行为,但某甲公司是受某市政府组建机构的委托且与某市住建局和某建设局存在关联,理应由某市政府等三行政机关承担强拆行为违法的后果。
但考虑到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是特别明确,且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尹律师在指导某公司收集案件相关证据的同时,建议某公司以某市政府等三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厘清了三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并明确了实施强拆房屋的主体为某市政府。在二审程序中,尹律师在一审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又针对性的逐一反驳了某市政府的辩解,指出其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行政主体明确
本案中,当事人某公司的合法房屋遭到强拆,且涉案房屋恰好位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故首先应推定是某市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
同时,涉案的10间门面房虽由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实施的强拆行为,但是某甲公司是受某市政府组建机构的委托,且报请过某市政府同意。某市政府虽辩称强拆行为与其无关,但却无法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因此,强拆房屋的责任主体为某市政府,相应法律后果也应由某市政府承担。
◆ 程序违法明显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三款均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市政府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某乙公司实施强拆行为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尚未经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某公司此时尚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某市政府却“迫不及待”的委托实施强拆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定程序。
此外,某市政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过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故本案中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