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5:44: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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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法律。”
“你不懂新疆!”
叶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与其父亲一同致力于防风固沙工作。2007年叶先生与新疆某军事团场签订了《林场承包合同》,由叶先生承包670亩土地用于林业种植与开发,承包期限为30年。协议还约定林场60%的土地必须用于植树,其余土地可以进行综合开发和发展畜牧业,并且就土地上的植被密度、存活率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双方在原合同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承包面积扩大至1020亩。
2020年,该团场对叶先生承包的林地进行调查,最终作出的《调查情况说明》中,只有1号地块达到了合同标准,其余地块造林面积不合格,且成活率也未达标准。随即在2021年2月以承包林地的造林标准未达标为由,向叶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林地情况如何叶先生本人再清楚不过。林先生认为涉案土地因征收项目施工迫在眉睫,该团场系在拒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形之下恶意解除合同,逼迫叶先生交出承包地用来开发建设。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的《林地承包合同》。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叶先生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林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原因则是在林地内套种经济作物棉花,棉花的需水量高于林地且棉花生长状态较好,能够正常生长挂果。而种植棉花所在的地块林木却因缺少灌溉水源而成活率极低。结合自己单方作出的《调查情况说明》,从而系合法解除合同。团场的抗辩自然是无稽之谈,因此也就产生了文章开头的对话。
虽然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一审的败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失败,法律并不会因为地域而豁免,公平与正义绝不会迟到。
在二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着重对一审的错误判决予以说明。在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缺乏依据,逻辑混乱,立场偏颇。根据2007年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书》,只有当“承包户私自将承包林地改变为农业用地”情况下才构成根本性违约,团场有权随时终止承包,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
叶先生并未改变承包地用途,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对于成活率合同约定,“如未达标,甲方将追收400原/亩的绿化延误费,在当年产品兑现款中扣除,并且次年必须补齐”,故成活率不达标行为的后果如果能得到补救,则意味着合同继续履行并没有实质性、根本性的障碍,因此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团场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同时,在证据方面,作为定案依据的《调查情况说明》不具有合法性,调查机构不具有相关资质,调查工作人员身份不详,调查过程未明确,也无上诉人签字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的规定,其性质并非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实质上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对于当事人陈述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据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植树造林不仅仅是防风固沙,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绿化事业。在这里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面对不公正对待,一定要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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