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5:51:59来源:法律常识
谁都不愿意有纠纷,但谁都避免不了纠纷,不管是通过诉讼、仲裁或者是调解方式解决了纠纷都能让人松一口气,可关键的还是执行问题。义务人一方自觉履行自是不必多言了,但总有一些人赖着不履行债务或者相应的义务,这个时候就得求助于执行程序了。强制执行虽然是法院的工作,但是不论是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被执行行为牵扯进来的第三人,都有必要了解一下执行的相关知识,否则,当进入执行程序就只能非常被动了。本文就为大家解读一下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问题。
关于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首先,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这是我们国家审执分离的体现,也就是说,在法院内部,审判人员负责审判工作,执行员负责执行工作,通过划分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的界限,确定了执行员和审判人员的范围。这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来说,有什么好处呢?其实,这样做更有利于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因为在执行工作上,执行员通常要比审判员更加专业。同时,如果执行工作也由审判员来进行,审判员的权力就会非常大,很容易诱发司法腐败,从而危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对执行工作的程序性规定,那这跟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有关系吗?当然有关系!执行员执行前出示证件本身就是对上述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保护措施,没有证件,执行员的身份就是令人怀疑的,万一有人冒充,尽管可以救济,但也是劳民伤财的。执行完毕后制作笔录签名盖章,这是固定执行过程,保存执行材料。这就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当性,避免执行员胡作非为。
最后,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通过设立执行机构来分权运作,从而使执行工作更加高效,也就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