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2:55:06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与一男孩。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复婚以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自2019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两名孩子均随被告生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据双方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两个孩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分居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仍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实际上原、被告各人管理、支配自己的收入,而被告在此期间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分居期间其对孩子抚养的情况,故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负担,法院予以酌定。
从上述案例看出,分居期间若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离婚诉讼中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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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