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1:36:56来源:法律常识
被控敛财7557万元!钦州市原副市长徐贵受审
9月18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钦州市原副市长徐贵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贵利用其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徐某、何某某等21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设备采购、职务晋升、职务调整、景区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0年,徐贵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徐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贵向他人索取贿赂,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徐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贵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徐贵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控受贿1882万余元!广西发改委原党组成员韦朝永受审
2021年9月1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朝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永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充分进行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
被控受贿336万元,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陈瑞文受审
2021年9月17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陈瑞文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由龙圩区法院院长陈少培担任审判长,龙圩区检察院检察长梁琪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瑞文先后担任梧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岑溪市委常委、岑溪市副市长(挂任)、长洲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分管相关职能部门所形成的职务便利,在电教设备采购、图书采购、基建项目工程款结算、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承诺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为他人给予关照,分别收受陈某华、操某、章某、戚某、农某、陈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瑞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指控辩护、最后陈述等环节,案件将择日宣判。
同事变同“腐”,正副职齐获刑
2021年9月14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梧州市长洲区教育局原局长梁军、原副局长苏志宁受贿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志宁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梁军利用其担任梧州市长洲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苏志宁利用其担任梧州市长洲区教育局副局长、服务公司经理、电教办主任、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二人单独或合谋为教学设备供应商、基建项目建设承包商陈某、操某、莫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教学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梁军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343万元。苏志宁非法收受312.596万元。其中梁军单独收受好处费77.5万元,苏志宁独收受好处费47.096万元。二人伙同收受好处费共26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军、苏志宁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二人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泰和三元投资公司法人、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公司副董事长余昌武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1年9月1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泰和三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余昌武(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文联原副主席余昌文之弟)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余昌武与其兄余昌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余昌文担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余昌武出面非法收受曾某荣等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6955.926792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昌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昌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来自来宾市发改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宾市分行等单位的40余名干部旁听了案件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 平安广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