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2:13:10来源:法律常识
1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5993件,比上月增长6.5%;转接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932件,比上月增加15.35%;通话时长共计716小时21分,平均通话时长07分10秒。本月咨询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涉及农民工类咨询数量有所增长,欠薪纠纷咨询较为集中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涉及农民工类咨询292件,占全月咨询量的4.54%,比上月增长32.04%,比去年同期减少13.24%。其中,拖欠工资发生在济南市的占87.66%,在外地的占12.34%。来电咨询人员中,济南本地的约占20%,外地人员约占80%。咨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完工后找不到包工头,如何讨要工资;二是老板承认欠薪,但拒绝给工人出具任何欠款凭证或拒绝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如何处理解决;三是建筑企业能否将尚未给工程承包人结清的余款用用于直接支付承包人员所欠工人工资;四是受雇于个人劳动,完工后对方不结工钱,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五是物流公司运输人员被欠薪如何解决等。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父亲在一建筑工地打工时,不幸被工地的塔吊撞至5米多深的地基坑中,导致多处骨折、骨盆错位,现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如何维权?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在建筑工地受伤后,首先要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工作事实和受伤经过的证据;伤势严重,情况复杂的,可以报安监部门调查,落实责任。其次,因建筑工地往往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应厘清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权:一是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赔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 1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若作为承包单位的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受该组织或自然人(如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承包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按照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在建筑工地受伤后,在伤情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私了,待伤情稳定后可通过司法鉴定进行伤情鉴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事宜并确定赔偿数额,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房产物业类咨询数量下降明显,因房屋交易过户引发的纠纷所占比例较大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涉及房产物业类咨询350件,占全月咨询量的5.84%,比上月降低16.19%。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购买房屋后,如何在产权证上增加共有人;二是购买无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有什么法律后果;三是购房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被司法部门查封如何处理;四是房屋交易后,卖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如何要求违约金;五是物业公司拒绝房屋租赁户车辆进小区是否合理,如何处理;六是在小区内车辆被损坏,物业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等。
市民张女士来电咨询:张女士与朋友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市区中心地带的一处房屋,总房款150万元,张女士按约付清全款并对该房进行了精装修。由于经济紧张且与李某关系较好,所以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期,张女士在某法院网站上突然看到了自己购买的房产被法院公告拍卖,经咨询某法院才知由于李某与某银行的其他经济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尚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张女士咨询该如何处理?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张女士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张女士应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如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则可以裁定中止涉案房屋的拍卖;如某法院裁定执行异议不成立,则张女士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诉应以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为被告,以李某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可以为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并确认该房屋为张某所有。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给购房者带来麻烦。
三、权利侵害类咨询数量相对减少,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咨询较为集中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权利侵害类咨询617件,占全月咨询量的10.30%,比上月减少7.91%。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老人在楼下走路时被楼上掉落的物品砸伤,找不到物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如何要求赔偿;二是朋友之间玩惊悚游戏,游戏过程中使他人遭受惊吓,是否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三是朋友聚餐,其中一人饮酒导致死亡,其他共饮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父母离婚后,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是否有权出卖孩子名下的房屋;五是某机构在网络上擅自使用个人的姓名及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如何维权等。
市民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的丈夫刘先生善于交际,一天下班后,应朋友之邀去聚餐。在酒桌上,刘先生喝了不少酒,其他朋友知道刘先生酒量不错也极力劝酒,并且在喝酒过程中玩起喝酒游戏,酒席散场后大家都各自回家,刘先生却于当天夜里被人发现死亡在离聚餐酒店不远的一条小巷里。高女士咨询其他共饮者对自己丈夫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饮酒人自负责任,但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对因饮酒过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要自行回家的饮酒人,共同饮酒人或聚餐人员要尽到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特别提醒:以下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患病不能或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共同饮酒者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温馨提示:临近春节,家人团聚、朋友聚会,都免不了美酒助兴。但美酒虽好,切不可贪杯;关系再铁,也不要过分劝酒;同时记得要将有醉意的朋友安全送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