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关系找律师,打官司找关系有用吗

时间:2022-12-24 07:08:12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找“关系”有用吗

很久以来,很多人一旦涉案,一定要托“关系”找人,以为这样能增加胜算。殊不知,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找“关系”很可能害了人家。各位客官在读本文的时候,也不排除有人会笑话笔者不了解社会,迂腐,书呆子等。笔者就用事实和法律分析此中的利害关系吧。

很多当事人家属在咨询律师案件的时候很喜欢问律师一个问题:你在法院有关系吗?大家心知肚明当事人家属问的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就是要律师利用“关系”影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作为律师,当然不能利用“关系”办案啦。不少人因此就不请这样的律师。

若干年前,笔者曾经办过一个重大涉毒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当地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一开始委托了某位在深执业的老乡,等到开庭前四天,家属到深圳来了解开庭前的情况,同时想听听律师的辩护思路。没想到此君基本上没有准备,却向家属大谈特谈与省高院某某领导熟悉,还与最高院某某法官熟悉,让家属拿出数百万元人民币由辩护人去“打点”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不能改判,则几百万元如数奉还,分文不收。当家属跟笔者讲其此君的时候,笔者真实哭笑不得。诸位请想想:假如辩护人提不出任何一个令人信服的辩护意见,主审法官收了此君的钱款,就敢仅仅据此改判吗?结果可想而知了。

今年正值中央对政法系统进行教育整顿活动,不少领导干部落马。也有相当一些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而导致自己被处理,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受到处分,甚至丢掉乌纱帽的。

对很多领导干部来说,中央的“三个规定”(即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手莫伸,否则就会被斩。说到底,请托“关系”说情、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等,无非就是想得到一个非正当的、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甚至是一边倒的司法裁判。手中握权者,如有收受贿赂,或被说情,或者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案件被过问而不记录或者汇报者,也将轻者面临警告批评,重者会被追究责任,造成冤假错案的,极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打官司找“关系”有用吗

中央的“三个规定”,不仅领导干部要学习,普通民众也要学习。学习了才知道遇事不是首先找人找关系,而是要认真分析,请专业的律师,走正道才能坦坦荡荡光明磊落得正果;总是找关系,害人也害己。司法人员遇到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身边工作人员过问、插手、干预案件,是必须要记录,并如实汇报的。不记录也会被处分。

当然,也有以隐蔽的方式过问、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的,如以发文件、听取汇报、开协调会等形式。刑事案件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时候不能角色的人该干什么都已有规定。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基本上都有细化的司法解释,面对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况,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唯清者自清,不必自寻烦恼。请托“关系”,扰乱司法,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三个规定”可谓三把利剑,专斩不法领导不应伸出去的手。

打官司找“关系”有用吗

打官司找关系,虽已根深蒂固,有其历史原因,不能怪当事人及其家属,但是,随着中央不断加大“三个规定”的执行力度,惩治腐败,打击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不法行为,相信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将会在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心中植根,笔者也相信你的“关系”不想也不敢再干预案件的办理了。

有事找专业,依法处理,这才是王道。

案件被插手、干预了,自然就谈不上公平公正了,冤案错案就容易形成。纠正冤案错案的成本很大,但造成冤案错案者终究也得付出代价。

唯有如此,法治建设才能稳健前进。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打官司 车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