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3:00:30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很多人都喜欢看一些侦探类的小说,其实律师在很多时候也要有侦探一般的嗅觉,很多民事纠纷事情本事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有一些小的细节经常会增加案情的复杂性。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仔细去斟酌每一个细节,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才能够在正当的法律范围内赢得官司,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下面就以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的一个案件来做说明。
事情是比较简单的,被告李某租住了某公司的一间房子,原告张某在经过楼下的时候,房子上的一扇玻璃从天而降,伤到了原告,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此次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李某并没有住在租住的房子里,因此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此次民事伤害的责任,而应该由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是物业负责。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在分析了案情后,利用了案发现场的一些物证资料证据,最终赢得了官司,帮助当事人赢得了补偿。
相关发条:
一、租的房子高空坠物谁负责?
出租房高空坠物租客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案件一旦发生后,有受害者的身体讲课或者是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受害者可以结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判断谁是可能的责任人。对于受害者来说,只要确定了可能的责任人,无需确定具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请求。
本案说法: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提醒您,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打官司的呈堂证供。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当事人无法去理清头绪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而不是在一审败诉以后再去委托律师,以免增加案情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