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2:11:09来源:法律常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的事实性,车主应如何正确维权。请看案例:裁判文书网:(2021)鲁05民终609号
2020年新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2020年4月3日,刘XX驾驶鲁E3××××号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中撞至同向停驶的刘某驾驶的鲁E2××××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尾部,两车损坏,刘XX受伤。XX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XX支出鲁E3××××号小型轿车车辆施救费800元。鲁E3××××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刘XX,刘XX为该车在A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
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XX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该事故造成刘XX所有的涉案车辆受损,AA保险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根据刘XX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XX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鲁E3××××号梅萨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评估该车辆损失价格为119530元,刘XX支出鉴定费3000元。
一审庭审中,刘XX主张其赔付给事故对方刘某的施救费590元、车辆维修费4480元,应由AA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赔偿。鼎和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对方长城牌小型轿车未经定损无法确定损失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刘XX向AA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AA保险公司向其签发了保险单,证实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涉案车辆鲁E3××××号梅萨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A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AA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赔偿限额内向刘XX支付保险赔偿金。山东XX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报告书》系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完整、明确,评估结论具备客观性、中立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本案投保车辆损失数额的依据。
刘XX主张的车辆损失119530元属AA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未超出该险种责任限额,对此应予赔付,对该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刘XX要求AA保险公司支付鲁E3××××号小型轿车施救费8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该费用的发票为正式票据,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刘XX要求支付鉴定费3000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该费用应由AA保险公司承担,经审查上述费用的发票为正式票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刘XX要求AA保险公司支付鲁E2××××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施救费590元、车辆损失4480元的主张,经审理认为,该车辆损失未经依法评估,无法确定其损失数额的合理合法性,AA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依法不予支持,刘XX可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相关之规定,判决:一、A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支付保险理赔款车辆损失119530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123330元;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A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残值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刘XX无权单方处理“更换下来的损失部件”,AA保险公司有权回收,防止刘XX“明换实修”不当得利。二、经AA保险公司初步调查,对涉案事故真实性存疑。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AA保险公司将进一步核实事故真实性,如事故存在虚假,AA保险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一审判决依据山东XX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报告认定刘XX的车辆损失是否正确;二、AA保险公司主张涉案事故系虚假的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院认为,山东XX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报告,是经当事人申请,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已扣除了相关配件的残值,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AA保险公司关于该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院认为,AA保险公司主张涉案事故系虚假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AA保险公司关于该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A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的真实性,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否则视为举证不能,不可拒赔。另外,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的,车主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鉴定均可以成为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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