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2:51:30来源:法律常识
无论是因为与香港企业做生意或者是旅居香港生活遇上意外,不少内地朋友都会遇到一些与香港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些人以为找律师追债(俗称「收数」)就是出一封律师信(Demand Letter)或者取得一个法院判决(Judgment),实际上,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债权后,律师更可以为债权人采取多项合适的法律行动收回债务。其中包括:
▪口头盘问 (Oral examination)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将债务人传召上法庭,并要求其在宣誓下说明其全部拥的资产与状况(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1条,任何人在法律程序中宣誓出任证人后,明知而作出假证供,该人便干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罪,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7 年 )。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Writ of Fieri Facias)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适合在债务人拥有汽车、办公室设备、计算机或艺术品等个人资产时使用。执达吏 (Bailiff) 会按令状去没收债务人的动产,并将之出售以偿还欠款。
▪第三者债务人的法律程序 (Garnishee procedure)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第三者债务人的法律程序,适用于欠债人在银行有存款,第三者债务人的法律程序可令银行直接向债主付款还债。
▪押记令 (Charging order)、卖楼令 (Order for sale)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押记令、卖楼令,适用在债务人拥有土地或物业时使用。当债权人获得绝对的押记令后,债务人的物业会成为有利于债权人一方的衡平法押记,下一步就是申请将该等物业出售以偿还欠款。
▪禁止令 (Prohibition order)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禁止令,符合条件的法庭就会颁令禁止债务人离开香港。
▪强制令 (Injunction) 及限制令 (Restraining order)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强制令及限制令,防止债务人将可用以还款的资产转让,或从事证券交易。债权人亦可申请各类强制令 (Injunction),防止债务人将资产调离香港,或以其他方法处理资产,逃避债务。
▪破产或清盘令 (Bankruptcy or Winding up)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盘,将债务人资产变卖套现,所获得之款项将会分发给各债权人,以作偿还所有或部分债项。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破产人之部分收入亦会被用作偿还债项。
▪债权人亦可以在诉讼期间甚至诉讼前, 按照情况申请其他的临时禁止令(Injunction)等等。
无论如何,提醒大家在香港追债应找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跟进,不要相信那些声称「不成功不收费」的中介人或追数公司的追数,因为与内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按条件收费(即风险代理)或者包揽诉讼的委托情形在香港都是不合法的!
谈到费用,香港诉讼案件主要产生的费用是律师费,因为无论争议标的金额多少,香港法庭一律只收取一千多元的登记费,这个与内地法院按标的收诉讼费的方式差异很大。此外,香港诉讼的一般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Costs follow event),即败诉一方不单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也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香港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按时计算,与律师的经验能力以及场所有关,目前一般事务律师收费介乎每小时3000 元至8000 元之间较多。但要注意,这也不代表胜诉方能取回「全部」的律师费,因为法院评估律师费用的承担,一般只是当事人实际支付律师费的60-70%左右。除非在特别情况下,法庭会做出「惩罚性」律师费用的命令,包括补偿性法律费用(Cost on Indemnity basis)或浪费性法律费用(Wasted costs orders)。
当事人经常会问到:这场官司总共要多少费用?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律师最多都只能按阶段给当事人一个大概估算,因为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也取决于对方的态度、使用的律师楼与大律师水平、证据的争议、以什么方式结束、各程序的申请以至审理时间的长短,这些都直接影响律师在案件中所花的时间。
*2014年时香港有一宗花费比较夸张的案件,这宗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及地产商郭氏兄弟相关贪污案,案件审理超过130 日, 案件双方律师费开支合共近10 亿港元($1,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