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3:35:5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矿业界】
编者按: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随着矿业市场活动的繁荣,矿业权的出让与转让频繁,与之有关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树人律师事务所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司法判例为切入点,通过对2010年以来公示的971份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归类总结、剖析提炼,形成了研究报告。希望通过报告梳理的司法裁判规则,帮助矿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防范采矿权转让交易风险,避免损失;在发生纠纷时,制定策略、提高胜率。
今日起,矿业界将对该系列报告分5期进行连载,敬请垂注。本期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系列连载之四: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
前三期请见:专题解读:出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一)
专题解读:出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二)
在本所律师梳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案件为180件,占总案件数量的26.32%。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系违反了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本所律师进一步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其中: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110件,占比61%;未经批准,将采矿权倒卖牟利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26件,占比14%;受让方为自然人不具备受让方资格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17件,占比9%;另外,因其他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为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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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裁判规则
01
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转让方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而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转让给第三方开采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2016)黔民再36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铝钒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采矿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转让方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采矿权证的情况下,收取受让方的转让费,应当返还。同时,受让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严格审查对方有无采矿权证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投资存在过错,对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规则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方应将采矿权转让款返还受让人。
【案件索引】 (2018)粤18民初19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案涉《矿权转让合同》时,被告并未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应属无效合同。案涉采矿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因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转让价款应返还给原告。
【裁判规则三】非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属于无权处分,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
【案件索引】 (2019)内06民再70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已形成采矿权转让的口头约定及六原审原告向四原审被告支付价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因采矿权的转让协议应经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方可生效,且采矿权转让的主体是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原审被告未取得采矿权,并非采矿权人,其转让属于无权处分。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达成的口头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02
名为承包实为采矿权转让,未履行审批手续涉嫌倒卖采矿权牟利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当事人将拥有的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开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违反了国家禁止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牟利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2016)粤18民终1347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开采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将××花岗岩石场承包给上诉人进行开采,由上诉人负责开采中的全部安全事故责任,该合同实质是将被上诉人取得的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让给上诉人进行开采。该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且法律明确禁止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牟利,因此,双方签订的《承包开采合同》,虽然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由于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规则二】矿业权人已将矿区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全承包给承包人,矿业权人已退出矿山管理;不再履行作为矿业权人的全部如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该种情形的《矿山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转让采矿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2020)桂10民终1897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本案《矿山合作协议》,被上诉人已将涉案矿区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全承包给上诉人,其公司已退出矿山管理;不再履行作为权利人的全部如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的《矿山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转让采矿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三】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不符合法定采矿权转让条件,属于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认定为违法行为,采矿权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案件索引】(2020)豫01民终4021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矿山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同时,对采矿权的转让,也规定了实质要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双方陈述的权利义务来看,被告实际是以承包的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原告开采,不符合法定采矿权转让条件,应认定为违法行为,上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03
受让方不具备资格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受让方不具备竞买资格和采矿资格,其签署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权要求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过户手续。
【案件索引】 (2016)湘31民终234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审第三人挂靠被上诉人的名义参与涉案采矿权的竞买,权利义务由原审第三人承担;而原审第三人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资质,且其不具有开采涉案矿石的资质,因此,协议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裁判规则二】采矿权受让人非营利法人,不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要求,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矿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案件索引】 (2020)赣08民终550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涉及到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秩序,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勘查和开采主体有资质要求,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系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资质要求明确。本案林某并非营利法人,没有受让案涉采矿权的资质,因此案涉协议应当认定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04
转让的采矿权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采矿权处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相关转让合同属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件索引】(2020)云03民终2363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本案砂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案双方当事人于签订《砂场转让协议》,以砂点为标的,进行采矿权、经营权转让,该合同约定的采矿经营活动属生态红线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故本案当事人签订的《砂场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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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部分条款生效、部分条款未生效情形下的裁判规则
通过本所律师梳理,采矿权转让合同部分条款生效、部分条款未生效案件共13件,该类转让合同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将包括采矿权的矿山整体资产转让。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将采矿权转让和其他资产转让予以区分,涉及采矿权转让的部分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矿山其他资产转让自成立时生效。
【裁判规则】矿山资产整体转让的,区分采矿权转让和其他资产转让。采矿权转让,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未生效;其他资产,不需要履行报批义务的,自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2017)黑民再305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中须经批准方可生效的条款处于未生效的状态,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无须批准即可生效的条款自依法成立之时起生效。案涉合同签订后,附件中石山机械设备、房屋办公室、工人宿舍、石材加工设备、厂房等,均已交付给受让方,现已达三年之久,而上述前三项标的转让法律并没有规定经批准才生效,故该三项标的的转让条款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全部未生效不当,应予纠正。
作者简介:树人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矿产资源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在矿业领域“深耕细作”,在矿业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矿业权流转、矿山建设开发、矿业权压覆、自然保护区矿权退出、矿业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及矿业权纠纷诉讼业务上有着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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