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23:09:50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闲余的钱越来越多,老百姓们都选择通过投资理财来获取高额的收益。然而市场上却有形色各异的理财产品,很多产品都打着高收益零风险的宣传广告,这样的高收益低成本的理财模式让很多人轻信,很多没有投资经验的人纷纷掏出了腰包。
部分投资者直接去理财公司购买产品,而有的投资者却委托他人帮忙购买理财产品。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理财,万一发生争执纠纷,不了解投资理财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话,就很容易受到财产的损失。在这里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律师就通过她代理的实际案例为大家讲讲当投资理财财产受到侵害时相关的法律知识。
张某偶然之间认识了孙某,孙某向张某推荐了一个沃尔克公司的外汇跟单项目,并且告知张某如果投资了这个项目,月利率肯定不低于5%,6个月后就返还本金。没有任何投资经验的张某就轻信了孙某的承诺。于2017年2月份陆续汇给孙某总计80多万元。孙某为张某开通了沃尔克公司的理财账户并且一直管理着该账户。
但是,2017年8月份,张某通过同样投资了该项目的朋友得知沃尔克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张某十分担心自己的投资款项遭受损失,就询问孙某能否把钱取回,但是却被告知所理财的账户已经遭受冻结,并且存款余额已经显示为负数。等沃尔克公司的经营状况恢复正常才可操作。
然而在等待的期间,张某多次询问孙某沃尔克公司的后续进展,孙某都寻找借口敷衍张某。时间到了2018年,张某得到的结果仍然是继续等待。张某意识到不能坐以待毙了,不然自己的投资就真的成了泡影。
穷途末路之时,张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王文静律师,王文静律师通过充分的了解案情,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就张某与孙某的这起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民事诉讼。诉求为要求孙某返还张某投资本金以及赔偿利息等损失。
然而诉讼中,孙某辩称:一、张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理财委托关系,并且两人都是沃尔克公司的客户,被告应该是沃尔克公司。另外孙某也从未对张某承诺过保本付息。二、孙某收取张某的财产仅仅是帮助张某在沃尔克公司开设理财账户并且购买外汇使用,张某也对账号密码知悉,但是并没有证据可以表明。三、孙某收到张某的理财款项之后,将一万元美金转入了张某名下的理财账户中,其余款项也都听从张某的指示先后转入了案外人的理财账户之中。
最后通过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孙某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将张某的理财款项转入案外人的理财账户,而且沃尔克公司在中国并不具有从事外汇交易的资质。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张某的理财本金并赔偿张某利息损失。
在这起案件之中,有两点争议: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否存在;二、原告的本金及赔偿损失被告是否有义务返还。对第一个问题,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及举证内容都可以说明孙某推荐张某后,张某将理财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孙某的名下,并且委托孙某以张某的名义购买沃尔克公司购买外汇。而且张某汇款给孙某后,孙某为张某在沃尔克公司开设了理财账户并管理,此时委托关系在双方之间就已经形成。
其次,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来看,孙某明明知道在中国沃尔克公司并不具有从事外汇交易的资质,却未对张某如实告知,最终也导致了张某投资外汇并且因此产生了损失,在处理委托事项中孙某存在重大过失。并且,张某并未给孙某授权,孙某就擅自将张某账户中的理财资金转到了案外人的理财账户中,具有越权委托事务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孙某自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孙某应当返还张某理财本金及赔偿银行利息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只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他的有利证据完全没有。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之中,最关键的是证据,但是本案中通过庭审的一些诉讼策略,被告当庭自认了张某钱的去处,这也为原告胜诉做了很好的铺垫。因此,遇到任何法律纠纷,协商是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解决应当尽快采取诉讼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宜,千万不能拖延,诉讼要讲究策略,不要照搬案例或者套用法条进行诉讼。
遇到此类纠纷,要积极维权。建议及时咨询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以便做好应诉准备。不要拖延,以便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机会!
注: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