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被抓前找律师上法制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最新2021

时间:2022-11-17 22:53:13来源:法律常识

2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修改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3月1日起执行。作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罪的辩护上有多年办案经验和尤长的律师,我认真地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找出了重点,并进行对比,发现了不同之处,现发文供大家参考。


律师归纳梳理的2022年修改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变化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本罪有三个格次,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

这一次的修改,细化了相关条文,进一步提高了入罪数额,就是说入罪的标准提高了,原来认为是罪的,现在可能就不是罪了,这对于一些数额不大,或者是小业务员的参与者,可能是个利好,有可能解脱出来。

我列出如下几个变化。

一、本次司法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统一为一个标准,就是自然人标准。

二、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具体来说,即三年以下的格,提高了吸收数额。

1、原来个人非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统一为非吸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才入罪。原来的一些小微企业的吸资小于100万元的,就不再定罪了。

2、原来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现在只有一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才入罪。

3、原来规定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定罪。现在统一规定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定罪。

4、数额虽小,但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定罪处罚。

非吸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屡教不改,出狱后依然从事非吸活动的加重处罚。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格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原来是个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改为不分个人单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原来个人吸收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现在统一规定为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原来个人非吸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现在统一为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入这个格次。

加重处罚为,非收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这次修改对10年以上这一格次的数额,有了明确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加重处罚为,非法吸收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这次修改明确了罚金的范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格次,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六、数额的认定。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律师归纳梳理的2022年修改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变化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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