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28: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周律师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拿到了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原先庭审中不被检方采纳的“自首”最终被审判法官采纳了,量刑也从检方有期徒刑3年半至4年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2年半,今天来还原一下本案中“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言词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
刑辩律师周羲:周羲律师|刑事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审查zhuanlan.zhihu.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L于2018年上半年在境内从事电信诈骗约三个月一直没有业绩,与此同时“老板”交待:做事小心点,不要把警察招来,警察找来了就没好事了(该句话最终记录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2018年8月老板为逃避打击带领大家到缅甸北部从事电信诈骗,被告人L任小组长,从事电信诈骗约一年,共计诈骗14万元。2019年8月被告人L回到国内,积极生活,并成为外省某地某机关的聘任制合同工,L断绝了与诈骗团伙的一切联系。2021年3月武汉的侦查机关通过串并案发现了L的诈骗事实,从武汉出发到达L所在的外省某地某机关通过L的领导给正在外办事的L打电话,说单位有事,快点回单位,L匆忙赶回单位,并在单位楼下碰到同事B,B告诉L单位办公室来了很多外地警察,正在等你,你快点上去吧,L在犹豫一下之后还是自觉进入办公室,被武汉警方带回武汉。
L的行为属于传唤到案型投案自首,在已经知道(同事B介绍)单位办公室里有外地警方找他,L还是积极主动面对,自动回到办公室,能逃没逃,最终到案后也主动交待了所有问题,符合自首的认定要求。并且结合之前的言词证据【老板”交待:做事小心点,不要把警察招来,警察找来了就没好事了】印证了在L心中,老板说过,做他们这样诈骗的,警察找来了,大概率上就是被警方发现了犯罪线索。所以L在单位同事B告知警方在楼上等他时,心中已经觉得警方知道了他的犯罪线索,能逃没逃,最终积极面对,自动投入警方的控制之下,并主动交待案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能做的也就是通过证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让被告人罪罚得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也劝告更多的读者,洁身自好,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远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