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28:36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返还治理保证金应注意的问题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时亦往往主张扣除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对此,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或分开主张的问题
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情形:一是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三是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四是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前所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当然,如果承包人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如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则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未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另外,如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发包人能否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绝返还或部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
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拒绝返还或仅部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实践中多发的问题。我们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对建设工程承担维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和除。因此,如果建设工程确实存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而承包人不维修又不承担鉴定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故发包人拒绝返还或仅返还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适用,即建设工程确实存在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实践中,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相对复杂,如工程产生质量缺陷,发包方、承包方首先应进行协商,确认存在的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确定原因和责任。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后,双方应共同确定是否应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扣除部分费用的,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将其余保证金及时返还,逾期返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费用超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还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如果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超出缺陷责任期后未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首先,发包人未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抗辩事由,如具有有效的抗辩理由,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情况下,发包人如在质量缺陷期满后未按约定期限或未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14天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虽然超出缺陷责任期,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了返还,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后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完工和竣工验收等情形,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此缺陷责任期确定的前提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也即竣工验收合格,这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般原则。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手续不完备导致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时,则无论是发包人原因还是承包人原因,都不存在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前提条件。发包方、承包方必须适当履行各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使得建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方能确定缺陷责任期。如因烂尾等原因导致工程长期无法竣工验收的,因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是否确定缺陷责任期对于建设工程没有意义,但无论是否存在缺陷责任期,都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