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3:57:10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崔东凯 张冲
司法鉴定是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制度。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正取消了对“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备案管理,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保证了与国家和黑龙江省相继出台的有关规定及时衔接,确保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并在四个方面做出了的重要创新:
一是加强了管理与使用衔接。将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对象修改为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是增加了法院和行政管理人员双追责条款。明确法院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鉴定人拒绝出庭情况的时限,并对不按照时限通报以及不依法调查处理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比率,发挥庭审质证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的重要作用。
三是健全了侦查机关统一登记管理机制。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审核合格后统一送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并公告。
四是专门增加了终身禁业条款。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鉴定人,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单列一款,加重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修正,标志着黑龙江司法鉴定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又向前迈出重要一步,对加强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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