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5:04:58来源:法律常识
当然不是真的,你首先需要做的是换个律师。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相关流程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4日(至7日以内);而在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日。
如果在这个期间内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话,公安机关只能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且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手续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个7日包含任何的法定节假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间最多就是37天,这也就是刑事辩护中所提的黄金37天的由来了。
那么如果羁押期限已经超过37天的话,那就意味着已经批准逮捕了,现在进入逮捕的阶段了,而对于逮捕,法律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你找的律师并不是一名真的律师的问题所在了,他不仅在黄金37天内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反而还把时间忽悠到两个月之后。
1.最主要的是要尽快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且争取被害人谅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先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先从看守所出来。
2.如果犯罪行为属实是自己实施的话,一定要注意表达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这样才能取得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刑期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30%。而如果同时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的话,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