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8:18:03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我的前妻王某在一年前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我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当时,法院将孩子判决由她抚养,我每月支付给儿子1000元的生活费。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我在每周的周末探望儿子一次,由她把孩子送到我家。可是,最近三个月王某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而每次我找她说看望孩子的事情时,她都说不要打扰她,更没有按时把儿子送来我家。因此,我现在想知道,对于探望权法院应该如何强制执行?
律师答疑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拒不执行有关子女探望权的裁判文书时,法院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与财产的强制执行存在区别的,并不是把子女强行带走给有探望权的一方,而是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协助义务。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是对王某进行罚款或拘留,而不是把您的女儿强行带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