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0:24:35来源:法律常识
赠与有时是老百姓表达自己爱心和善良意愿的一种方式,也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既然是自愿的行为,让赠与人必须履行其诺言并且没有反悔的余地,就显得极为严苛。有时,赠与人承诺赠与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慎重地考虑,更何况,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反悔并不会使受赠人产生任何损失。因此,《民法典》第658条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承诺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既然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受赠人就已经是所获财产的所有权人了。
但是,所有的赠与都可以反悔吗?并不是这样的。《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反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相较于口头赠与更能表明赠与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了。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允许这类赠与随意反悔,则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养成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对于上述两类赠与,如果赠与人随意反悔,根据《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诈捐现象的出现。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很多诈捐行为,许多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追求荣誉或者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对外高调地宣称自己的捐款行为,但事后却拒绝“真捐助”,如今有了《民法典》作保障,“假捐款”也得“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