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4:23:05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本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可有人却选择“逃单”。近日,诸暨交警大队破获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肇事逃逸案件,为受害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7月13日,受害者家属将一面上书“真心为民,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交警大队,对办案民警表示感谢。
6月14日,诸暨交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在环城北路与詹家山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2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后发现,事故造成一方当事人受伤,而另一辆电动自行车逃逸。
经查,双方电动自行车在经过交叉路口时,都闯红灯进入路口,导致两车相撞。事故造成一方电动车驾驶人鲁某脊柱骨折,另一方电动车驾驶人驾车逃离现场。前往处置的铁骑中队民警赵益尧立即立案侦查。通过详细走访、调取与嫌疑车辆有关的监控信息,不厌其烦地细致比对嫌疑车辆可能出现的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通过不懈努力,最终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并成功将其抓获。经询问,嫌疑人田某对当天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他以为电动自行车撞了应该没多大关系,能逃么逃逃看,没有想到这起事故对方会被撞的这么厉害,脊柱骨折需要手术治疗,且治疗费用达2万余元。原本该起事故田某只需负部分责任,但由于其逃逸的行为,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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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