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4:46:08来源:法律常识
“开学在即,孩子本应该准备上学,现在却躺在病床上,身体状况也不是太好,啥时候能上学还是个未知数?”山西朔州受害初三学生父亲杨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讲述心中苦闷时说,儿子以前活泼开朗,经过这件事后变得话少了,中考成绩也不理想。
(孩子还在医院休养)
今年7月4日,山西朔州朔城区一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杨某和王某在发生口角纠纷,晚上7点半左右放学后,王某趁杨某不备割伤脖子,当时血流不止,120辗转当地多家医院,均无法缝合,只能止血,随后连夜送到山西省人民医院,经诊断伤口长约10厘米,深约3厘米,所幸未伤及重要血管,如果再深一点或下移一点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杨先生说,15岁的儿子今年读初三,因为疫情中考推迟,7月4日晚上7时30分放学后发生了意外。事发缘由和事情经过是听儿子和同学说的,儿子被王某碰了一下,儿子瞅了一眼,两人发生口角,王某要动手被同学拉开。儿子刚走出校园没几步,王某跑过来在儿子的脖子割了一刀,儿子血流不止,王某手里拿着一把美工刀。
7月5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4日19时30分许,山西朔州朔城区某中学南侧仁和药店门前,同学王某与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王某用美工刀将杨某脖子左侧划伤,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警方的处罚决定)
杨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刚开始自己不能接受警方对王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对这个结果已经没什看法,毕竟15岁的王某也是个孩子,今后还要继续上学,不打算继续追究,只希望儿子健健康康,快些出院,好好上学,同时也希望王同学家长支付医药费。孩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已经花费了3万元医药费,目前在朔州市人民医院休养,已经欠了几千元医药费,孩子外伤已经缝合,但身体状况恢复的不理想,颈部留下伤疤。
杨先生说,孩子的事情出了以后王某的叔叔代表家属来医院看望了一次,给了1000元,说家中困难,其余费用拿不出来。此后再也没人来看过,更别说支付医药费的事情了。
杨先生说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好,自己在当地工地上干活,家里有三个孩子上学,3年前父亲干农活时发生意外,一只手和一只脚被收割机绞进去,治疗花费了55万元,好多钱都是借的,如今孩子又出事了,旧账没还又借了新账。杨先生希望王某家人主动联系,支付医药费和后续费用,但王某家属的电话无法接通。
(医院的病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因涉案王同学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处罚,但涉案王同学从背后掏出美工刀割伤杨同学脖子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处罚与否,需鉴定杨同学伤情,如确属重伤的,王同学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无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王同学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之规定,由王同学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王同学监护人拒绝赔偿的,杨同学有权将王同学及其监护人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执行法院将强制划扣、拍卖相关财产。
鉴于杨同学达到出院条件因无法支付医疗费,而涉案主要涉及侵权之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支付令可送达王同学及监护人,如证据充分情况下,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赔偿义务。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