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5:29: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况
张波和唐华两人是关系要好的朋友,唐华一直有经营蔬果种植的创业想法,但苦于没有充足的资金,一直没有实现。唐华看到朋友张波相对宽裕,便拉张波入伙。张波刚开始是拒绝的,但是后面实在架不住唐华轮番轰炸劝说,最终碍于好友情分答应了唐华,两人口头约定唐华占股80%,张波占股20%。唐华随即把创业成功之后公司盈利情况会很乐观,并且承担风险小的设想一遍又一遍地讲给张波听,待张波也产生即将赚很多钱的幻想后,唐华以公司需要前期投资为由建议张波把房子办抵押贷款50万元出资合伙,而唐华自己占股80%却分文不出,张波严词拒绝。但唐华没有放弃游说,最终张波同意抵押自己的房子贷款全额出资。
合伙期间,张波负责记账、出纳及员工工作安排,唐华负责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张波很信任唐华,但是唐华却仅在公司成立4个月后便以两人经营理念不同为由要求张波退伙,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看到昔日自己无比信任,倾其所有相助的好友这个态度,张波内心极度崩溃,但也只能含泪退伙。为要回投资款,张波多次找唐华催要无果,于是想到委托律师帮自己追讨。后经过多番询问了解,张波决定委托霖澳律所擅长合同纠纷案件的王思思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唐华立即归还合伙投资借款人民币4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
2、唐华承担此次纠纷产生的律师费;
3、此次诉讼费用由唐华承担。
庭审现场
被告唐华抗辩:
承认与张波合伙及终止合伙事实,但公司账目一直是张波在管,张波未将每月的合伙账目进行通报,合伙终止责任在张波而不在自己,不同意张波的诉讼请求。
王思思律师:
1、唐华称张波未将合伙期间每月的合伙账目进行通报,但唐华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未通报的后果,属无事实依据。
2、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合伙及终止合伙的事实经过,唐华本应承担的出资金额和张波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无论公司盈亏,均应返还。此外,唐华还应当将公司资产及流动资金等折价按份额返还给张波。
3、唐华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律师费。
法院认为:
1、原告律师举证原告、被告合伙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双方合伙及终止合伙的事实,另外也举证证实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由此本院采纳原告律师意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投资借款人民币41万元并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
2、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原告律师已举证说明是双方终止合伙时的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而关于被告称律师费过高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标准不足起诉财产标的的5%,已低于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最低标准。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3、被告以原告未将每月的合伙账目进行通报进行抗辩,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故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唐华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波合伙出资借款41万元及支付利息
二、唐华向张波支付律师费。
案件后续
唐华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并未归还张波合伙出资借款41万及支付利息,三个月后霖澳律师成功帮助张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唐华名下两辆车,并把唐华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办案心得
王思思律师:“现实中朋友合伙,前期合作愉快一切都好,感觉未来可期。但后期遇见分歧,轻则分道扬镳,重则反目成仇。该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朋友之间基于信任和碍于多年好友情分就贸然投资合伙,但作为合伙人却不了解合伙事务经营问题,最终导致昔日好友对簿公堂。合伙虽要有信任基础,但是也不能当甩手掌柜或者是对合伙经营事务一概不懂,牵涉钱财还是需小心谨慎,多加注意。”
霖小律有话说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当事人和朋友合伙做生意过程中非常随性,往往只因为信任朋友的能力或所谓的项目前景便盲目投资,完全不注重法律凭据、不懂公司控制和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人仅仅签一份投资合同,到头来不仅无法主张盈利,甚至不能要回投资。更有当事人成为公司登记股东后却不实际管公司运营、账目等,原本盈利的公司由于存在两本账,反被要求承担亏损。这些情况维权咨询时往往让律师非常痛心,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无论双方关系如何,投资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一定要仔细评估自己在合伙中承担的角色,仔细评估自己预期的利益能否实现,完善合伙的法律手续、完善公司控制及治理,多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不吃亏。
办案律师
王思思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
同行评价:王思思律师从业至今,已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以及突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王思思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用可靠的实力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