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6:15:2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小区因历史原因一直没有物业公司进驻,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2021年7月,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由街道指派代管小区。代管小区后,在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通过张贴《服务承诺书》的方式单方面制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及履行投标竞聘手续的情况下,更换了小区门禁设备。
物业公司自代管小区至今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达成书面代管协议,还存在不提供物业费对公收费账户、收费后不开具正式发票、未向业主公示相关物业费用及更换小区设备等项目的收支情况等不规范收费情况。且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疏于管理,存在私自强拆强建,甚至发生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打架的情况。物业公司的种种行为已经引起了张先生在内的广大业主不满,更让张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张先生所在的小区门禁损坏数月无人维修,张先生不得不自费对门禁进行维修。
【律师说法】
张先生作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管理物业的相关手续,并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其收支情况。对于物业提供服务的不满,可以拒不支付物业费用直到物业提供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应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在未经业主委托的情况下对小区进行管理,应当向业主出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手续,并于业主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非单方面公布收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因此,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既已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对小区相关设备进行更换,应当向业主公开相关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小区进行管理,且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正常物业服务的标准,包括门禁损坏无人维修、小区安全无法保障、收取费用无法提供发票等,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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